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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促进基金规范发展 有效阻止违法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0:3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马玉荣

  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修改的条款共二十条,其中有七条直接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这些新的规定对于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障基金行业健康稳健发展乃至资本市场和谐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杜鹏和律师邢颖认为,刑法修正案对于基金行业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是首次在刑事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首次将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明确规定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此次《刑法》修正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多款条文可以直接适用于基金公司,特别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增加的一条对基金公司很有针对性,虽然在增加的第一款中没有明确提到基金管理公司,但因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所以“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两个条件已经将基金管理公司涵盖在内了,在新增加的第二款中明确提到了基金管理公司。

  其次,新刑法中多条规定直接规范到基金公司的核心业务,将有效阻止基金行业内违法行为的发生。修订后的刑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到基金公司,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四条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如果基金公司为扩大销售、拿到市场上紧缺的券等过程中给予代销机构、银行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三条是针对索贿、受贿行为的,如果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违背职业道德,在关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上索贿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如果基金公司在投资中操纵

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基金公司处以罚金。基金公司的业务很单纯,目前仅限于代客
理财
,所以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基金公司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如果基金公司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客户的委托,擅自运营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基金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基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等等。

  最后,刑法修正案有几条是专门规范上市公司的,通过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证券市场、行贿、受贿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有效防止了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这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对象的优化和基金业绩的提高,关系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刑法对

资本市场的适用范围,将基金公司也包括在内,通过提高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和罚金幅度,增加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强度,对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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