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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否融资融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1: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市场期待已久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信用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各国各地区对基金资产的信用交易采取限制或禁止态度。台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不得从事信用交易。美国投资公司法对融资融券等也有严格限制,在融资方面除了短期性交易交割外,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
会(SEC)规则或命令进行信用交易,而且投资公司也不得违反主管机关颁布的命令融券(因认购承销之股份者可以除外)。

  香港的基金法律对信用交易较为宽松,允许基金融资或融券,如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融资不得超过资产的10%,其他基金的借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5%,在融券方面,融券所产生的债务不得超过净资产价值的10%。

  在我国内地,最初《证券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绝对禁止信用交易。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缺乏各种避险机制,这一规定意在规避投资基金的风险和限制证券市场投机交易。

  在证券投资市场日趋完善、各种避险机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对信用交易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进行了辩证思考后,监管层认识到开办信用交易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乃至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的好处。于是,2003年10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无禁止信用交易的规定。

  尽管如此,来自基金合同的约束力仍然存在。几乎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在基金合同中列明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融资融券。已经废止的《暂行办法》仍然在信用交易这一问题上发挥着影响力。虽然基金法没有明文禁止信用交易,但基金对信用交易的处理还是延用了当初《暂行办法》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限制还不是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的最主要障碍。每当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新的交易方式后,监管层将会就此下文。在监管层的文件尚未明示前,基金不可以做这样的投资。因此即使能实现基金合同的修改,如果没有监管层放行,基金也不得参与融券融券。

  这种说法与很多基金公司的表态相吻合,他们说——现在做融资融券?难!(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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