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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费虐待小投资者 未来收益低下是否可退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4:21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基金业内讨论已久的费率改革,其本质是冲“针对小投资者”提价而去

  本刊特约作者 高强/文

  近期,一个由三家基金公司和两家银行组成的基金费率研究小组已开始运作,该小组受监管部门委托,对基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各项费用是否合理——基金业内讨
论已久的费率改革有了启动迹象。

  6月22日,深圳某基金公司市场总监在向媒体介绍其即将发售的新股票基金产品时说,100万元规模以下的认购费率将提高到2%,理由是“产品设计特点决定了它将是一只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目前来看,“机构投资者”在很多场合下成为了“大客户”的代名词。在具体的服务方面,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对“大客户”与“小客户”的服务有很大差别,比如对“小客户”按照固定费率制度进行收费,而对“大客户”则按照固定金额来收费,有的是资金大于和等于500万元就收费1000元,有的则是资金大于和等于1000万元才收费1000元。

  如果直称提价“针对小投资者”,可能有很多人不接受,但是,看了下面这段文字,各位应该醍醐灌顶了。

  针对小投资者的缺位讨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也就是说,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提价,但它们为什么不敢?为什么还要绕个大弯子搞一个有形、有声、有势的调研、讨论呢?理由是,面对如此激烈的市场内外部(内部是指基金行业,外部是指整个证券理财行业)竞争环境,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谁都不敢轻言提高收费。

  我们注意到,这是一个相关利益主体代表缺位的讨论:实力日渐强大、并在持续营销方面远远领先的券商没有参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也均被排除在外。仔细品味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的这些做法,实际是围绕提价在做的一系列前期舆论准备。

  基金行业应该认真反省

  基金公司、商业银行提价的理由,是“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这里,笔者想问两个问题。第一,成本测算是否真实、科学?摊销是否合理?第二,当初发展开放式基金时,我们盲目引进国外落后的业务处理方式已经遭受广泛诟病。现在,为什么还要以损害小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来维持现在这种落后的、高成本的业务运作模式?而不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业务流程来降低成本。

  深圳一基金公司市场人士说,他们有大量的专户理财业务,都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费用。至此,基金公司意欲提价的另一个动机就昭然若揭:以从小投资者身上榨取的费用来弥补日益增加的专户理财的成本开支。

  为什么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企图在收益问题上如此明目张胆地欺负小投资者?道理很简单,小投资者在这个市场上根本就没有与机构谈判的余地,只有被迫接受。试想,如果前述产品未来收益低下,是否可以退钱?

  但是,依靠提价来平衡收支的做法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保险公司在投连险等产品上高收费之后的结局,已经给部分基金公司、银行做出了最好的预演。

  专业销售机构没戏

  一种观点认为,基金销售费率上调,将会使基金销售迅速成为一个颇具吸引力的产业。而随着专业销售公司、网上销售公司等多方社会资源的进入,基金营销可以迅速发展为一个独立运作的产业。

  对此,笔者与基金、银行、券商、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交流后认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专业化的基金销售机构难成气候。以前曾有报道的某基金专业销售机构至今一直无声无息就是很好的例证。

  大客户都已经被各个基金公司、各个销售渠道牢牢地控制着,任何一方想要争取一名大客户,都必须花费很高的成本。基金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都有遍布全国各地的服务网点,小客户市场空间早已被瓜分掉,新的销售机构可以在哪里插足呢?专业的基金销售机构有基金、证券公司那么多、那么高水准的营销人员吗?

  新法规有遗憾之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指出,基金“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而基金公司倾向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优惠服务,其行为并没有违背《准则》,但是却严重损害了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试行的《准则》是否可以将投资者予以细化和区分,以使基金公司不要刻意损害个人投资者、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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