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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管需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8: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并把反内幕交易视为证券立法的三面旗帜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说,投资者痛恨内幕交易,但又千方百计地寻找内幕消息——这就是大众的心理。

  如果强行要求基金经理不得根据他们掌握的信息进行交易,那么他们将无所适从。作为基金经理来说,经常性地拜访公司,会见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向他们提出自己
关心的问题,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上市公司将公司信息有选择地告诉基金和证券分析师,那么对于社会大众来说,鉴于信息掌握的不平等,是相当不公平的。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

证监会推出了“公平披露”(fair disclosure)规则,即,如果公司蓄意向某些人透露消息,则必须同时向公众披露;如果并非寓蓄意透露,则24小时内必须透露相关内容。

  在中国,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社会对信息披露的认识度还是不足的,有关的监管也不完善。但无论如何,不公平的信息披露触及的是大众投资者的利益。我们经常看到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多日,上市公司公告才姗姗来迟,而且语焉不详,这是对市场的侵害。

  而就基金的操作来看,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掌握和分析,是一个基金公司的核心资源所在。但要如何防止基金以内幕消息来牟利,造成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就需要管理层投入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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