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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否可独立行使表决权 投票权将何去何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自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推出以来,投资基金的表决权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除去其可能侵害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基金不过是代客理财,人们对其是否具有独立行使表决权的民事权利能力感到质疑。那么,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基金公司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行使基金股东之投票权的现状如何?其行使该等权利的法律依据何在?在未来,基金投票权又应何去何从呢?

  为此,我们约请了业内专业人士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宣伟华

  基金资产表决权归属于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一条又规定了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六类事项,即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六类事项中,前五项均属于基金合同、基金运作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层面事项,只有第五项属于概括性规定,可以被扩展解释。然而,从通常的立法技巧来看,即使属于概括性规定,也应当不超越与前五项类似性质的事项,而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决定基金股东行使表决权”事项,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另外,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来看,其中并没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另行细化。

  可见,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要求基金在行使重大股东权前应当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授予基金公司行使基金的某项股东权。从实践来看,即使在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也没有哪个基金合同主动对“其他事项”进行具体的细化或作出约定。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也从未提出任何监管意见,或者在审批新基金募集申请时要求基金公司修改基金合同。

  因此,基金股东是否“应当”以及“怎样”行使上市公司的某项股东权(本文专指“投票权”)的决策不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事项,除非在基金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同时,监管机构的态度也清楚地昭示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决定基金的表决权”这一结论。

  基金管理人是表决权行使主体

  现行的法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肯定了这个结论。《基金法》第19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应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大多数《基金合同》通常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很多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因此也大多提到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行上市公司股东权,但其行使应“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认为,诉讼权和表决权均属于基金资产的重要权利,既然《基金法》将基金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赋予了基金公司,那么,基金表决权的行使主体就没有理由认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经由持有人大会决定“由谁”、“是否”以及“怎样”行使表决权。

  依据是《信托法》、《公司法

  众所周知,投资者投资基金之所以不同于投资股票,主要是因为两者在投资方式、资产特性、法律依据等不同所致。投资者投资基金依据的是《信托法》及其信托原理。投资者将其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信托给基金管理公司而形成基金资产(信托资产);基金资产的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开始实施对信托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或可转债而令基金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代行其上市公司的股东权或履行股东义务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基金管理人借助于证券交易系统和交易平台对基金资产运作和管理而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而与上市公司有所关联,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这三个主体以基金为纽带存在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则是基金资产的受托人,两者受《信托法》调整。根据《信托法》基本原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基金资产信托给基金公司、《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时起,其就失去了对基金资产的运作和管理的权利,以及基于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例如投资关系)链上的一切信托资产固有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对信托资产(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管理,包括对基金股东权的行使。这也是信托区别于委托代理的重要特征。其次是基金(透过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投资关系。基金投资于股票或可转债而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基金与上市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受《公司法》调整。而基金资产在投资运作上,又受《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调整。根据《公司法》上的基本原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只能由股东行使,而基金资产是一个虚拟的投资主体,必须有人代行其股东权,而这个代行人就是基金资产的管理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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