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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基金引发众方争议 克隆基金是否等于同质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0:09 中华工商时报

  复制基金引发众方争议

  据某媒体报道,日前,监管部门已召集部分基金公司负责人开会,会上有若干家基金公司同时提出了基金复制的需求,监管部门已经就基金复制的可能性进行探讨。

  一石激起千层浪———市场各方对此迅速作出反应,业内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问题
的焦点集中在复制基金是否意味着基金的同质化?

  据了解,复制基金是英文Clone Fund的意译,又可直译为克隆基金。事实上,基金公司拟推复制基金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未能成形。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原因有三:其一,当时的开放式基金历史还短,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复制基金要求的母版基金必须是业绩持续表现出色、规模较大的基金;其二,在中国基金业起步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线建设还远非完善,因此业界对复制基金是否会导致基金创新减速存在一定程度的担忧;其三,当时,A股市场还没有实现股权分置改革,市场容量相对较小,也缺乏流动性。

  事实上,复制基金在国外非常普遍,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衍生产品来复制目标基金的市场表现,另一种是投资策略复制。

  记者在对基金公司的采访中发现,很多基金认为从目前的市场环境和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曾经困扰复制基金出台的三大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应该说复制基金的推出已到了水到渠成的阶段:首先,我国最早一批的

开放式基金已经历了市场牛熊周期的考验并充分显示了基金作为一个成熟投资品种的优越性。其次,对于大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基金产品线目前也趋于完善,基金公司目前思考的重点也已从昔日跑马圈地式地拓展产品线过渡到对其成熟产品的精耕细作中来;而从投资者需求的角度来看,目前市场上的基金产品可谓是琳琅满目,希望能够有更多的理性引导,能够投资到业绩持续领先并能带给他们复利持续增长的基金品种中来。再次,在
股权分置
改革的推动下,A股市场的流动性和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成熟市场的成熟产品———复制基金在本土市场实现成功复制成为可能。

  就复制基金是否等同于基金“同质化”,银河证券基金研究所专家胡立峰指出:复制基金与基金“同质化”是有本质不同的。基金“同质化”是指形式上不同的基金、实际内容相近,即尽管所宣称的投资策略千差万别,但公布的投资组合却相近,这将误导投资者;而复制基金则截然相反,非但形式上相同、实际内容也相同,即非但所宣称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公布的投资组合更相似,这给投资者明确的预期,将会受到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

  据统计,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中国已经发行了229只基金,其中

股票基金投资总额达到了1760亿元人民币,约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的16%,其中,比较161只股票型与偏股型基金的投资组合内容,近六成基金有持股集中的情况,其中彼此股票投资相似度最高的居然能达到90.5%,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背后,可能是由于同一家基金公司将旗下所有基金行业进行“集体配置,集中拉抬”的结果。

  此外,就目前有媒体称复制基金违反了《基金法》,基金公司和专家都给予了反驳。

  某基金公司在采访中强调,《基金法》第四章规定了申请募集基金的条件,并未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投资方向、运作方式与其已管理的基金相同的基金。另外,从《运作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申请募集基金的条件共有七项,其中第四条的规定是:“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这里的“雷同”是指从表面上来看,基金的名称、投资方向、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投资策略、风险偏好和运作方式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一致;而复制基金是属于“相同”的概念,这一类的复制基金一般是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具有相同的投资方向、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投资策略、风险偏好、运作方式以及具有相似的业绩表现等。

  学者也认为复制基金出台在我国尚不存在任何制度障碍。胡立峰表示,从《基金法》的角度来看,基金“复制”实际上是发行一只一模一样基金。只要拟复制的这只基金是独立的基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基金治理结构是完整和统一的即可。至于市场是否喜欢,是否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那是营销的事情。因此,只要复制出来的基金按照一个独立的基金来发行运作,基金治理结构及其法律框架符合中国的基金法规就可以了。

  他同时补充:在业务规则中,这只基金必须有独立的基金代码,并且净值评价要从其成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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