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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峰评基金复制与分拆:人满为患再造姊妹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关于“复制基金”的若干理解

  银河证券 胡立峰

  近期市场对基金的“复制”及其“分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基金行业及其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也处于讨论阶段,由于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布,因此,笔者将从基金业务及其发展的角度谈谈个人的理解。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中心的基金治理结构是基金业的基本价值。基金治理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基金创新与基金治理结构并不矛盾,创新应充分尊重基金投资人基本利益、尊重已有的基本法律规则架构。创新或一些新事物只要符合基金治理结构基本要求,就应该得到支持。以这个原则来衡量基金“复制”和“分拆”,笔者认为只要“复制”基金实际上是发行一只新基金,只是这只基金与目标基金完全一致。只要复制的基金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规定,并且程序规范,就可以实施。基金的“分拆”实际上与ETF基金的折算类似,并不挑战基金基本制度架构,但会带来基金会计核算基准及实收基金会计科目不统一等技术问题。

  打个比喻,开放式基金犹如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基金管理公司是航运公司,持有人是乘客。如果一部分乘客频繁上船和下船,导致航行时断时续,将会使船体不稳、给还在船上的乘客造成冲击。同样,频繁的申购和赎回让基金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由长期持有人即还在船上的乘客承担。

  此外,这艘船也不适合涌入过多的乘客,每艘船都有一个最大载客人数的限制,乘客过多就会带来安全等许多问题。如果预期排队等候的乘客人满为患,航运公司就再安排一艘同样的姊妹船来满足乘客“抵达胜利彼岸”的强烈愿望。正如一艘轮船有最大载客人数的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对每只基金确定一个适度的规模上限,一旦规模触及上限以及申购极度踊跃,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启动复制一只新基金的程序。这种行为是保护基金份额长期投资人的举措。

  全球开放式基金都面临一个固有问题:可能面临规模的无限膨胀,规模膨胀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严重改变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带来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个时候有两种选择:暂停基金申购或复制一个新的基金。新的申购资金是以现金的形式进入组合的,需要建立基本仓位,由此形成的交易成本和冲击成本是由所有持有人承担的。

  以基金法的角度来看,基金“复制”实际上是发行一只一模一样基金的过程。2003年的伞型基金也不是创新,实际上是一次发行3只基金或2只基金。只要拟复制或拟发行的这只基金是独立的基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基金治理结构是完整和统一的即可。至于市场是否喜欢,是否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那是营销的事情。营销归营销,市场归市场,我们更关注的是是否严格遵守现有的规则,规则本身是否合乎法规,以及这个过程是否严格依照既有程序。

  因此,只要复制出来的基金按照一个独立的基金来发行运作,基金治理结构及其法律框架符合中国的基金法规就可以了。把复制还原为“发行一只与目标基金一模一样的基金”,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则问题就简单多了。补充一点,在业务规则中,这只基金必须有独立的基金代码,并且净值评价要从其成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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