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地位赋权利 基金公司督察长离督察还有多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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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8:1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郭晓婧 北京报道 “让督察长监督基金公司?我们不太信得过。”记者听到持有人的类似话语已不是第一次。5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强调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以前,督察长大多是董事会委派的,现在督察长还需要总经理提名。何况督察长拿的是基金公司发的薪水和福利。这怎么能独立呢?”某基金公司督察长如是说。 身处基金公司内部的督察长与持有人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证监会把督察长打造为独立的监管角色,甚至要求其在利益冲突时充当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者,这个美好的愿望何以实现? 为了保障督察长独立行使监督权,《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参加、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规定》看似有意提升督察长的地位,这种倾向在《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已得到体现。监管机构和法规政策的重视使督察长的重要性得到了加强,其直接结果就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相继建立督察长联席会议。 但从目前的发展看,更多的还是书面谈兵。“例如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是我从来没有听说谁真的去举报过。”某基金公司老总表示。 有媒体指称,督察长不“督察”,沦为公关部门。甚至有传言称某基金公司督察长常年不司其职,在外发展自家实业。督察长的“虚位”会否因为这一纸《规定》发生改变?此论断还言之过早。 “这个《规定》其实和以前没有太多不同。”某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此次通知中所提到的大多内容,证监会此前都曾有所提及,其中不少已见诸于规范性文件。《规定》是以文字的方式将这些规范具体确定下来。 至于《规定》的主要意义,该督察长说:“以前各个公司在督察长制度上有不同的做法,这次的《规定》只是对各公司督察长制度进行了一次统一规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