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出路引人关注 应当维护持有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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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 |||||||||
宋一欣 2006年5月12日,基金兴业持有人王源新向基金兴业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写了一封《尽快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兴业出路的公开信》。一周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源新作了回复。基金兴业等封闭式基金到期后的出路及持有人利益等问题,再次引起了市场各方人士的关注。
封闭式基金设立后,从来没有专门召开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过封转开或清盘等基金出路问题。目前,基金兴业面临存续期到期,而一批封闭式基金将在2007至2008年存续期到期,基金兴业出路问题的解决,将能够起到示范作用,可以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另外,基金银丰由于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基金契约》中明确约定有封转开的条款,即在设立后封闭运行一年以上,可由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故基金银丰可以直接实施封转开,而不必等待存续期到期。在目前,证券市场正走向牛市和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也开始降低,都将有助于解决封闭式基金转开放的历史遗留问题。 基金管理人若不能明确公告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或召开的截止期限的话,基金持有人可以提议征集其他基金兴业持有人的附议或授权,当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同意时,便可依法自行召集并召开基金兴业持有人大会。 基金封闭转开放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个方面。法律法规主要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主要是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上市公告书》上。依法设立的封闭式基金,是基金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契约(合同),基金发起人通过《招募说明书》作出邀约后,基金与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契约》、《上市公告书》确定信托法律关系,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参与其中,由此,法律法规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文件是调节各方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封转开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基金类型转换须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第71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有两种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召集和基金持有人的自行召集(第72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为提前30日公告(第73条);表决方式为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并由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74条);审批方式为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公告(第75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还规定了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救济措施,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99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第100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