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限制股权频繁转让 无碍中信收购华夏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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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23:3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郭晓婧 北京报道 5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旋即传出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因之没有政策空间的消息。 记者随后向中信证券有关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求证,他们表示,证监会新规不会对中
此事缘起依然是一参一控的老话题,即《通知》仍然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但这并不构成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遭遇障碍的理由。有着多年承接基金业务经验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说,为了保证手中的基金公司股权构成在收购行为发生之后不会违反法律法规,中信证券一定会形成一套方案上报,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在此之后,中信证券才会发布收购公告。“既然发布公告了,就说明一参一控的规定已不是问题。” 《通知》的杀手锏可能存在于对机构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三年之限”。《通知》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这对近年来频繁发生基金公司股权处置行为的机构来说无疑是一禁令,彻底封死频繁进出基金公司的可能性。 3年内发生出让和收购基金公司股权行为的,中信证券算是一家。2004年10月,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将长盛基金的股权转让给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今年3月底,中信证券又公告收购华夏基金的股权。此间相隔不过一年半。 所幸,中信证券比《通知》先走一步。据吕红介绍,按照通常程序,受让方中信证券必须在证监会批准之后才能发布收购公告。公告之后交易双方即进入股权交接等程序。由于中信证券受让华夏基金股权的申请早于《通知》发布,《通知》规定的“三年之限”将不会对中信证券的此次收购行为产生限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