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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代持 堵不如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监管部门一直密切关注货币基金通过银行等机构违规代持中长期债券的情况,并专门召开会议要求相关基金公司停止这样的行为。但是,基金通过第三方代持的ABS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银行代持的债券不同,并不完全属于应该杜绝的范围。

  自ABS产品出现以来,已面市的产品在业内看来相当是质地非常好的产品,如联通收益计划和上周刚结束发行的华能澜沧江。而对于基金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是相当
有吸引力的,以第一批国开行ABS为例,其资产池组合加权平均期限为0.96年,达到了约5.137%的加权平均利率和4.72%的内部收益率,明显比同期其他固定收益品种要高。虽然随着ABS产品的增多,产品质地会参差不齐,但这并不是不让基金投资的理由,就象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好有坏一样,如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收益,这是基金管理者天天都在研究的问题。

  另一方面,ABS产品的风险是不是一定非常高呢?这可能并不见得。市场往往有“恐新”的心态:一个新产品的出现,对其总是持观望和不信任的态度。但事实证明,新产品的引入并不象最初想象的那么可怕,比如短期融资券,还有权证。现在业内担心的信用风险和估值困难,在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上都存在。

  话说回来,就算要对基金通过代持来进行ABS投资进行严管,那也不是件容易的事。由于代持交易是基金与机构间的私下交易,很难在事前或事中发现交易存在的证据,事后只有通过对基金交易记录的比较,比如某笔交易的收益是否超过正常的收益范围来判断是否存在代持的可能,只要基金收益不做得过于明显,监管部门也很难查到。而一般的会计

审计则更难查出代持的情况,即使查到双方的交易合同,审计师一般也不会追究数量庞大的交易项目中的某一笔交易是否属于“代持”。

  因此,与其对代持行为进行围堵,还不如早日出台相关的投资规则,使基金的投资行为合规化,让基金对ABS的投资有规可循,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与此同时,适当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也是解决资产

证券化产品流通不畅、成交不活跃的重要手段。类似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
社保基金
这样的机构,买入固定收益品种一般是持有到期,通过转让来实现套利的欲望并不强烈,而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流动性的追求则有可能增强ABS产品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同时也提高了基金投资的收益率和安全性。(金烨 荣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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