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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大资金异常投资还需制度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09:32 中国证券报

  和讯信息 王峰

  近期,保险资金在基金投资中的异常操作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主要指向保险资金利用基金在股改时套利,以及在上证指数上攻1300点时看空市场、从而影响了基金的投资活动两个方面。而笔者认为,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所以,我们就不能从道义上指责套利行为和看空行为,更不能随意给这些行为扣帽子,而
应该认真研究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为什么会发生以及怎样予以杜绝、从而维护市场的公正性。

  保险资金的异常投资主要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套利,主要是因为这些机构作为大客户,购买基金时基本没有申购、赎回费用,因此套利成本非常低。而散户申购、赎回费用则较高,套利所得甚至难以弥补交易费用。由于大资金套利摊薄了基金原持有人的利益,且仅对大资金投资者有利,所以这种套利活动实际成为机构投资者掠夺中小投资者收益的一种特权,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同样,大资金巨额赎回也会导致基金抛售

股票,并影响基金的流动性,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引发这种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基金体系设计的结构性缺失。我国的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基本都是将保险资金委托

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且基本是采用购买基金的方式投资。基金将保险公司的大资金和中小投资者的小资金混合操作,而保险公司只注重自身资金的利益,所以双方经常会出现观点不一致,从而发生保险资金大额赎回和套利、并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此外,我国没有指数期权等股票收益保险机制,所以获利的唯一方法就是抛售所持份额,从而造成市场的震荡,受损失的还是个人投资者。

  还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的基金业绩评价机制还偏重于短期纯收益考核,对长期风险因素关注不够。在这种环境下,基金公司在投资操作的时候也会过于注重净值排名,再加上有关规定对仓位的限制,风险控制就主要靠投资者赎回来实现了。所以当市场运行到某阶段时,保险资金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其基金投资,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那么,如何防止大资金的异常操作行为呢?弥补制度缺陷自然需要不断创新。

  首先,应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大型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专门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中小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情况,应该要求基金设立单独的资金专户,并根据保险资金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这样既符合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特点,也使其与中小投资者资金隔离,避免了双方利益不一致造成的大资金掠夺小资金利益的情况。如果没有大资金掠夺小资金利益的机会,大资金间也就会形成同业公约,避免短期套利行为的发生。

  其次,市场应该加快开发相应的指数期权和指数期货,使组合投资能够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让保险资金能够对投资的股票基金买个“保险”,以避免市场“倒逼”保险资金赎回的情况。第三,要完善基金业绩考评机制,将长期风险因素引入基金评价指标当中,同时放松有关对基金仓位的规定,敦促基金在投资时主动用“手”回避风险,而不要让投资者用“脚”回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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