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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基金利益输送 用一篮子基金规范投资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长春 金融顺

  自2005年6月8日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以来,已有多家基金公司投资于其旗下管理的基金。这种做法不仅给基金公司本身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也增强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信心。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的环境和条件下,当基金公司仅重仓持有其旗下的某一只基金甚至达到《通知》规定的10%上限时,存在引发基金公司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可能会产生基金公司将内部优质资源集中向其重仓持有的基金(尤其是业绩容易控制的小盘基金)转移、进行利益输送,进而损害其旗下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内部这种优质资源的转移和利益输送行为,很难从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者监管。

  因此,既要允许并鼓励基金公司适当投资其旗下管理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基金,同时又要防止基金公司内部优质资源转移进行利益输送,从而损害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发生的矛盾。笔者建议,采用“一篮子基金”投资办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值得尝试。

  所谓“一篮子基金”就是,根据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类型的不同,先组成不同类型的“一篮子基金”。例如,可以将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组成一个“债券货币型一篮子基金”,将其旗下所有的

封闭式基金组成一个“封闭型一篮子基金”等等。然后,根据“篮子”中每只基金规模的大小确定其在“篮子”中相应的权重比例。按照“一篮子基金”投资办法投资时,允许基金公司对“篮子”中的某只基金,在其权重比例的基础上追加一定幅度的数额投资。基金公司如欲对其旗下该“一篮子基金”中的某只基金进行投资时,则原则上应按该“一篮子基金”中所有基金各自所占的权重比例进行不偏不倚的投资,不可以厚此薄彼,更不可以仅投资其中的一只基金。但考虑到各只基金的内在价值被市场低估程度有时会有极大的差距,还应允许基金公司对其中被认为是低估较为严重的基金加大投资力度。因此,在“一篮子基金”中各基金权重比例的基础上,允许基金公司对其中某只基金追加一定幅度的投资额,追加投资额的幅度应以该只基金权重比例的50%(暂定)为上限,但对该只基金的投资总额最高不可以超出《通知》规定的该基金总份额的10%。

  由于大盘基金在“一篮子基金”中所占的权重比例较大,又往往是被市场严重低估的重灾区,而小盘基金往往容易成为市场炒作的对象,也容易成为基金公司内部恶意转移优质资源进行利益输送而收益最大的极佳工具。因此,基金公司按“一篮子基金”投资办法进行投资,必然会使基金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向占权重比例较大的大盘基金。这样,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盘基金被进一步边缘化及对小盘基金的恶意控制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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