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变劣势 银行基金尴尬一级市场股东承销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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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20: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诗颖 上海报道 1月6日,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则公告引起了不少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人的注意。公告称:“公司旗下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1月5日通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销面值6000万元的中石化集团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知情人士透露,海富通基金作此公告主要源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进入债券承销团,但并不是主承销商,基金公司可以在一级市场以优惠的价格申购债券,并作出相应公告。 不过,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人士指出,类似的优惠难以惠及银行系基金。他表示,因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银行系基金不能在一级市场申购控股股东参与承销的一切券种。“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货币基金的收益,但是更利于整个市场的公正公平。” “承销” 分歧 自2004年6月1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承销证券,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当时市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就是,基金资产不得参与股东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国泰、中信、银河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因此曾放弃了中国联通(资讯 行情 论坛)(600050.SH)的配售,因为他们的股东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银河证券都参与承销了中国联通的配股,虽然他们不是主承销商。 这一规定对债券的影响更为突出。长江巴黎百富勤公司债券部人士指出,一般企业债的发行都是由一个庞大的承销团组成,有主承销,副主承销,还有众多的承销团成员,一些在固定收益领域实力雄厚的大型商业银行和券商更是频频出现在优质公司承销团当中。这样一来,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很容易出现与股东“撞车”的局面。 证监会很快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在(2004)110号《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表示,只要是非控股股东承销的证券或者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没有担任主承销商,基金公司都可以在一级市场进行买卖。 基金公司人士指出,这一解释条款看似简单,但对基金,尤其是对货币等低风险基金影响较大。 长江巴黎百富勤人士指出,固定收益投资者目前的拿券渠道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一级半市场转让和二级市场购买,一级半市场用得不是太多,主要还是另外的两种途径。 据介绍,目前货币基金主要投资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产品高度同质化。为了提高投资收益,主要靠买一些收益较高的短期融资券。由于一二级市场的差异,能否在一级市场拿券,也是提高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现在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每个券种的情况都不太一样,不过绝大多数能够高出几十个点。”一位合资基金公司债券经理这样描述一二级市场拿券的差异。 银河基金人士表示,“一级市场因为央行允许主承销商留下40%的份额作自营,所以大多也不是按面值交易,不过总的来说比二级市场的收益高很多。” 这样一来,因为证监会的相关解释条款,众多券商控股的基金公司得以松了一口气。 银行系障碍 银行系基金虽被业内人士公认为含着银勺子出生,但同样绕不开证券“承销”带来的困扰。 根据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只要是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基金资产均不得参与。 交银基金投资总监李旭利表示:对此问题,银行系基金应当参照基金业的统一规定,“公司除了股东是商业银行,运作和普通的基金公司都是一样”。他认为,第十四条所指出的“承销”债券也应当是“主承销”的意思。 不过,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人士却不这样理解,“《办法》是三部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和发布的,一些条款的设计体现了管理层对银行系基金风险控制的要求,并不能将普通基金公司的要求贴在银行基金的身上。” 上述人士指出,由于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银行系基金不能买卖股东参与承销的证券,这里的承销不仅包括主承销,也包括副主承销及承销团成员。 “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优势是很大的,既可以承销,又可以投资,再加上银行间债市基本是不透明的操作,如果银行系基金可以买卖股东参与承销的证券,在货币基金等产品上很快就会出现一边倒的现象,银行系基金将占据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其他基金公司很难有与之抗衡的实力。” 此外,市场人士指出,银行系基金背靠商业银行的股东背景,将在交易方式、到账速度以及交易便利方面享有优先权。 “这种情况在制定《办法》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所以监管层会对此加以约束,以保证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上述证监会人士指出。 他还提到,该项规定也是商业银行控制自身风险的体现。目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五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团中,频频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如果自己既是承销商,又是投资者,旗下的基金公司也是投资者,风险则过于集中,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不过,据市场人士透露,由于一级市场对低风险基金产品收益的重要性,一些银行系基金公司正在与证监会加强沟通,希望找到避免影响投资的途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