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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新规释怀备选库争议 托管行职责加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 16: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发布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本报记者 李佳 深圳报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几个月前该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相比,该正式文件在《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这一章节的变化最大,要求托管行对基金公司监管技术含量更高、监管内容上界定得更加严格,由原来基金公司被动上交资料变为托管行做到实时监控,又避免了基金公司对核心股票库和备选库的概念的混淆。

  何谓“二级备选库”

  该正式文件要求“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如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

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同时,托管协议当事人要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

  “证监会出台这项法规的初衷是为了控制基金投资风格的漂移,让托管行来监督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否按照契约去投资,投资某类股票的比例是否超出等。目前,确实出现很多基金投资风格偏离契约的情况,如大盘基金、稳健基金投资过量的小盘股,平衡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超出契约规定等。基金投资风格不定也给机构投资者在买基金做资产配置时带来了很大烦恼,机构的唯一要求就是所买基金严格按照投资契约来投资,因此满足其自身的资产配置要求。”一基金公司高管表示。

  “股票库的概念,作为证监会最标准的定义应该是,首先基金公司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化的研究系统,根据研究系统来选择可投资的股票。作为公司一级股票库,适用所有基金;第二,根据每只基金合同、契约中规定的投资范围建立二级股票库,这两者重合的交集才为每个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有的公司也叫做三级股票库。依此类推,有些公司对基金经理在投资中的选择性可称之为四级股票库。这些概念在证监会发布的《基金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及下发给基金公司的监察稽核要求中说明得很详细。”一位业界权威人士表示。

  上述基金公司高管表示,正是出于对股票库概念的误解,很多基金公司认为向托管行交出二级股票库会泄露基金投资的核心机密,导致某些基金公司对此的反对呼声特别大。

  投资要按合同

  对于证监会要求托管行监管基金投资合规性的问题,很多基金经理担心“托管行的技术水平以及是否有能力判断股票池的建立与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风格是否相吻合”。

  “比较大的托管行完全能胜任,而一些规模小、历时短的托管行还有个过程,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技术系统。”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监管层与基金公司永远处于博弈状态。基金经理总是希望自己的投资权限越大越好。但是各种研究数据都表明,基金投资业绩90%还是取决于资产配置。”

  他举例说,以往大家最不看好保本基金,认为其收益不会高。而2005年保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令人刮目相看,5只保本基金全年收益排在开放式基金前列,其中,南方保本基金2005年收益率已经超过9.14%,列全部开放式基金之冠。

  “保本基金是对基金经理限制最多的一种基金,这说明市场在不断地变化,基金经理的变化赶不上市场变化。因此,聪明的办法是,把基金经理对市场的认识和看法固化成基金的合同和契约,忠实地履行契约,风险和收益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这是境外基金发展几十年的核心经验,如果国内基金业不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契约投资,随意性很大,整个产业也会面临危机。

  “这项法规出台之后,证监会对国内基金业投资环节上的法规体系建立可以说已经基本构建完成了。”

  托管行职责之辩

  “我国现行申购费率在0.3%-1.8%之间,与成熟市场相比并不高。从托管费率看,美国在0.1%-0.2%之间,我国在0.2%-0.25%之间。相对而言,我国目前托管费率略偏高。托管行收取如此多的费用,就应该履行更多的义务,监管基金投资合规性。”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坦言。

  “基金托管费率不能简单相比。西方没有托管人概念,称之为‘保管人’,仅保管基金资产,没有监督义务。我们的银行不仅要保管基金资产,还要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即受投资人委托,监督基金管理人。所以叫托管行。如果国外银行也有受托人义务,相应费率也会提高。”上述权威人士表示。

  他介绍说,国外的法律体系、信托制度比较完善,任何基金都能找到受托人。国内《基金法》制定时,也有“受托人”这个概念,但找不到任何一个机构能承担受托人角色。要么是基金管理人,要么是商业银行,要么是第三方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要么是受托人委员会。但国内的实际情况是,我国金融业是分业经营,银行和资本市场没有联通的管道、监管层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较为担心,而可以组成受托人委员会的合适专业人士没有那么多,因此,我国基金业的“受托人”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承担,共同受托。因此,托管行完全有义务对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合规性进行监督,这项职能是由《基金法》给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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