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 业界忧基金参与内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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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18:1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王绪然 北京报道 据了解,1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部分G股公司和相关部门意见。此前,11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股权激励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金等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但是股权激励也可能促使高管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甚至不排除基金与上市公司高管之间的勾结。 某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的央行人士认为,股权激励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不道德行为。 股权激励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激励对象,而公司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流通股股东之一,基金可能因为高管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而受到侵害。 北大金融研究所某研究员认为,做股权激励会导致高层的利益与股价的联系更加紧密,难免在一定程度上诱使高层去操纵股价。 他分析这种可能出现的危害时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股价的大幅上升对包括基金在内的流通股股东有利,但从长期来看,高管对股价的操纵将损坏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投资环境。从国外长年股权激励的经验来看,目前尚未找到有效的制约方式。 在已公布的试行意见中指出,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且,规范意见已对此做出了一些约束: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 但是对细节的规范还远远不够,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海认为,监管层也应对行权、出售的管理问题以及内幕交易的界定上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据证监会某从事证券法配套法规的人员透露,目前对内幕交易的具体细则正在制订的过程中,对内幕交易的具体细则会做新的界定。但不能确定是否能在新证券法生效前出台。 某央行人士认为,对于高层可能因股权激励而进行的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行为,基金并不完全是受害者。 试行意见中已对高管的不道德行为的规制问题加以考虑,并明文禁止高层操纵股价和进行内幕交易,但是高层可以通过控制利润的方式做间接操纵,从而回避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为了在下一年度从行使期权中获得更多利益,将当年的利润推到下一年去。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很多上市公司会根据当年利润对高层给予相应的奖金,如果当年做低利润,虽然高管在行权时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当年的奖金会因此减少。因此如果股权激励方案和公司的其他奖励制度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对高管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 根据《规范意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而基金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制订过程中享有较大的发言权。因此在与公司高管的沟通过程中,高管可以利用公司资源购买基金,从而换取基金对有利于高管的股权激励方案的支持。 在世界范围内,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虽然长期以来存在着高管以及包括基金等主要流通股股东的不道德行为,但是没有一个制度能够百分之百地消灭不道德的交易,许多业内人士认为要想最大限度地避免只能寄希望于股权激励在更“阳光”的环境下操作。 北大金融研究所某研究员认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可以避免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与高管相勾结。 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规范意见》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该人士认为,有关信息披露的细则还有待制定。虽然新证券法加强了信息披露的规范,但是基本法对这些细节性的问题不可能详细规范,只是对大方向加以把握,涉及到防范的细节还需要细则来规范。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