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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权利不能忽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22:36 证券日报

  □ 中国农业银行 石捷 李琛

  如果说以上两个原因尚在基金管理公司能力控制之外,属于外部变量的话,那么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悬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缺失而导致的一幕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从而使投资者丧失对基金的信任和热情,就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了。

  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而契约型基金在约束基金管理人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而基金持有人不但无法行使选择权,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又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这样一来,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证,无法实现对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的机制。

  此外,基金持有人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之后,虽然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公共物品,正如缺乏明晰的产权边界让公共物品得不到最优的利用一样,分散的基金投资者、行使监督权的高成本、无法明确划分监督带来的收益以及随之而来的“搭便车”行为,也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很难实际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而且这种监督也往往具有滞后性(《公司型基金——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游炳俊,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2月),在投资者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这也导致了为基金管理公司输送利益、违规操作、满足大客户的利益、损害其它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频频发生,结果是投资者愈加不信任基金管理人,既然“用手投票”难以达到目的,只好“用脚投票”以回避基金产品,造成了今日基金销售难的现象。

  在基金产品的销售中,基金管理公司重首发规模、轻持续销售的现象也与上述因素有密切关系。因为对基金进行持续销售的前提是基金必须有良好的业绩作支撑,以吸引投资者购买,这就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发行新基金则没有这方面的顾虑,只要首发规模上去了,哪怕以后业绩欠佳,基金净值跌到面值以下,很多投资者在所谓的“avoid regret”的心理影响下(对于账面的亏损,投资者不是及时斩仓,而是选择继续持有,这样将来还有盈利的可能性),也会选择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目前管理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固定比例提取的规定,可以使得基金管理人置投资者的利益不顾而稳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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