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魏迎宁:企业年金监管规则标准应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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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曹海菁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由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担任同一类企业年金管理人角色的,尽管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但应该按照相同的规则和标准实施监管。
魏迎宁表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因此就产生了各监管机构如何配合、协调进行监管的问题。他说,中国保监会将与银监会、证监会、劳动保障部、财政和税务等部门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对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以保证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确定缴费型(DC)和确定给付型(DB)。后者一般采用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这种类型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年龄已经较大、为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在退休后可以领取到较多的年金。 确定缴费型企业年金按性质属于信托方式。按我国的制度设计,信托方式的企业年金管理人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除托管人应由商业银行承担外,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种角色。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相比,保险公司的优势在于:有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的经验;有精算技术,对长期寿险产品的定价、负债评估、风险管理等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对个人长期账户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技术设施和经验;资金运用稳健(大部分资产是有固定收益的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基金只占很少比例),受到严格监管等。 魏迎宁表示,目前,保险业已经有两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太平养老和平安养老),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也准备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不久前,有7家保险机构获得了10项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在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中,保险业大有可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