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操作性难题 基金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须有新规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11:29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FN记者 王妍 日前,证监会的一套“利好组合拳”打出,给市场带来了不小的振动。其中,“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这一信息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继“允许基金公司利用固有资产购买股票”利好政策之后,这一项新的“自由”无疑为人们带来了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
去年11月,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布执行,时隔不到1年,管理层即完成了从证券公司到基金公司的跨越,难免不引人关注。 在记者的采访中,几位基金公司经理以及证券公司研究人士均认为,此举主要是从拓展入市资金渠道和促进A股流动性来考虑的。长江证券某高级研究人员说:“此举初衷在于,在股票市场低迷、多数基金仓位畸高、资金不畅的情况下,放宽基金公司的融资渠道,进而搞活市场。” 正如之前出台的“允许基金公司利用固有资产购买股票”,这一新政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提高基金的投资灵活性。有市场人士表示,基金利用股票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无可非议。以前《证券投资基金法》就没有明确限制,新的政策等于是把质押范围从债券回购拓展到股票上。 然而,基金利用股票融资是否真的“无可非议”? 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利用股票投资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在法理上并不顺畅。正如一位基金管理公司高层人士所言,基金的性质是代客理财,委托人没有权限拿被委托资产去做质押融资,除非召开持有人大会获得授权。“但是,持有人大会本身就存在操作性问题,很难开起来。” 据了解,作为一种追求低风险的长期、稳健回报的产品,很多基金在招募书中都做出限制性规定,如“禁止用本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而招募书事实上是一种格式化的合同,因此,如果基金作股票质押,等于突破原有约定,需要修改契约,这就牵涉到合同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或采取公告公示等做法,而其具体操作办法和法律效果如果界定,还需要有关部门一些具体规则出台加以细化。 其次,有市场研究人士对此政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表示担忧。由于基金的杠杆作用,随着融资金额的放大,其自身风险亦会随之成比例放大。长江证券研究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股票融资会加大基金投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把握;此外,开放式基金用股票质押融资抵来的资金对于股市而言是杯水车薪,却很可能加大基金公司自身的交易风险,得不偿失。一位基金经理也表示,与其放大风险,不如增加投资份额。 参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不难发现,对于质押贷款的股票,从其业绩、流通股本规模到流动性,该办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可见,通过基金公司以股票融资的方式增强市场资金流动并非不可行,但一定要有成熟的、细节化的措施相匹配,使其能够符合法理规则,规避可能风险,并且不伤及投资者利益。 | |||||||||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