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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质押股票 离市场有多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01:35 每日经济新闻

  在日前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出的一系列稳定市场措施中,关于增加入市资金的第一项举措便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现在已有好事者把基金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的质押融资算得一清二楚。但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目前,法律界及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认为,要实施这一措施在法律上还有一定障碍,相关细节短期内也难出台,也就是说,基金股票质押融资现在还是“镜中花水中月”。

  在这一措施中最模糊的地方是没有说明质押股票的来源。按相关法律,基金公司目前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尽管证监会6月9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其投资渠道有所放宽,但还是不允许基金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基金公司自己没有股票,当然也就没有股票可质押了。

  基于此,许多市场人士把“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中的“股票”理解为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但这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叶林对《每日经济新闻》说,目前我国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并没有赋予基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如果用基金财产进行质押,在理解上会产生一个偏差,就是没有债务人,也没有贷款的申请人。要消除这个障碍,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一个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利用独立财产进行融资,也就是把基金本身看作一个人,融资行为的债务人是基金财产本身。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井涛也认为,用投资组合中的股票进行质押融资,将直接触及到基金契约。股票质押后对其变现能力会产生很大影响,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质押产生的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很难确定。

  对于“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股票质押融资”这一热门话题,很多基金界的业内人士也颇费琢磨。“我们也感到很费解,”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尚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首先,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有限,要购买股票然后质押融资必须突破《基金法》等法律障碍,意义不大。其次,用投资组合里的股票进行质押更不现实。我们的理解是,基金持有人以自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债务人是基金持有人。”尚健认为,基金份额相比股票有更好的流通性,更适合作为质押物。比如,很多券商都购买了大量的基金,而当他们缺乏资金时,可以用基金份额中的投资组合质押融资,而不必巨额赎回。这样既解决了券商的资金问题,又可以避免大量资金流出股市。

  作者:蔚霆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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