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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征收销售服务费于理不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8:15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群航

  6月16日,监管部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之相对应的是,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写道:“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销售服务费”的开征意味着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将有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收益将跌破3%

  通过下表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截至6月17日,已经运作满一年的开放式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有70只,其中,投资绩效为亏损的基金数量达到了50只,占比为71.43%。在剩下的20只基金中,最近一年的平均收益率最好的也仅超过3%。

  当前基金行业给投资人创造的回报,如果再扣除不足1%的销售服务费,基金持有人的整体收益就将跌破3%。

  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投资人要上缴的费用已经很多了,现在又来了一个“销售服务费”,仿佛基金公司只要一做事情,就要向投资人收费。如果真是这样,其性质与上市公司热衷于圈钱又有什么区别呢?上市公司的圈钱是为了发展生产,基金公司的圈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农民是种地的,工人是开机器的,基金公司是代客理财的,基金公司凭什么收取这么多费用呢?远看以往证券公司的代客理财,近看现在的银行理财计划,有哪一样理财活动要收取这么高额的费用呢?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解释,提取销售服务费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持续销售”。《通知》里也规定,“销售服务费只能用于该基金的持续销售”。

  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投资人缴纳过认(申)购费用,认(申)购了基金份额,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便成为了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然后,作为享受基金管理人专业理财服务的成本,投资者第一要理所当然地承担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第二要为投资人的辛勤管理按日缴纳管理费;第三要向托管银行缴纳托管费,等等。

  现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由于基金管理人要扩大基金的规模,动员后续的社会公众将资金交给他们管理,以便于收取更多的管理费,就要求现已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再缴纳一项“销售服务费”,以资助基金管理人去做持续营销工作,这样的收费要求是否于理不通呢?

  还有一个技术问题,即如何才能够保证从每只基金上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都一定能够使用到该基金上面呢?因为就目前的基金公司持续营销活动来看,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出现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平摊、加权分摊、还是按销售结果分摊呢?

  自身服务方式适合市场吗?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解释,提取销售服务费的第二个目的是“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的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费应当优先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包括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的建设和维护、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信息订阅服务、资料寄送服务、客户投诉服务等等”。那么,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基金公司现有的主要客户服务方式及服务状况。

  客户服务中心配置一部或几部电话也号称建设?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公司的咨询电话由打进来的客户承担电话费,只有个别几家基金公司的“800”咨询电话费由基金公司承担,或是“400”电话由部分客户负担部分费用,不过,这些电话的开通时间有限,接通率也有限。此项服务要求的人员素质并不高,只要能够对付普通投资人就可以,因此,人员工资级别在基金公司里通常是垫底的,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

  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要收费?如此推算,将来大家到农贸市场去买菜,在问价格的时候也必须要付费吗?信息订阅服务要收费,试问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基金公司又能够提供什么样独到的信息而值得收费?如果是邮寄,都是过时的信息;如果是邮寄对账单,那是基本的服务。

  据笔者的了解和测算,每个季度各个基金公司至少要邮寄出去600万份以上的各种信函,但是,其中有20%-30%对账单由于投递不准确,被退回来的,损失100万-150万元的邮寄费。

  最为荒唐的是接待客户的投诉服务也要收费。客户之所以投诉,通常是因为基金公司的某些工作没有做好。现在,基金公司不但自己不检讨,还一本正经理直气壮地要求客户为自己的维权行为付费。

  “合理规模”说法不合理

  从基金公司热盼收取“销售服务费”这种行为来看,似乎有了钱之后就可以把销售工作做好。但是,回顾一下近两年来的基金市场营销业绩,答案就不言自明了。

  货币市场基金从2003年底起步至今,规模发展得非常迅速,不仅货币市场基金的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其它各类基金的合计总规模,而且,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因为承受不了规模迅速扩展的负担而开始为申购行为设限。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整体业绩高于其他类型基金。

  基金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为投资人创造出良好的收益,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投资人自然会继续把资金交给基金公司管理。

  有的基金从业人员提出货币市场基金是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错,货币市场基金目前的确是在收取“销售服务费”,但货币市场基金是不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而且从本质上讲,“销售服务费”是基金公司对托管银行在管理费分成问题上的妥协,是“尾随佣金”、“客户维护费”等费用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退一步来看,如果其它类型的基金在收费问题上想要与货币市场基金看齐的话,是否可以采用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样的收费方式呢?

  为了支持收取“销售服务费”,来自基金业内的另外一种解释是:“基金的优势在于规模效应,有规模才能进行投资组合,用投资组合抵御风险,形成合理的风险收益。因此,规模太小的基金对持有人是不利的。也正因为此,基金持有人为了使基金规模保持在合理的低成本的水平上,付出小量费用是值得的。”

  如果真的有“规模效应”,那么就目前基金业的情况来看有不少值得推敲的地方:(1)为么现在市场上已有基金的绩效表现不是同规模的大小成正比关系呢?规模大的基金绩效表现并没有突出的地方。(2)各个基金在发行的时候为什么不像封闭式基金那样定出一个规模限制标准呢?(3)开放式基金规模可变的特点如何解释?(4)国外有很多基金的规模很小,只有几百万、几千万的规模,但它们的业绩很好,“销售服务费”对它们来说没有作用。

  两个净值的烦恼

  《通知》的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同一基金既采取持续收费方式,又采取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的,应当计算并披露采取不同收费方式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这段话里,所谓的“持续收费方式”指的就是意向中的一种“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按照提取管理费的方式,每天从基金的财产中计提。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将会使基金的净值较按照以往方式计算的净值略有降低,因此,《通知》建议每只基金要披露两个净值,其做法就同目前货币市场基金的A类、B类基金一样。

  这条看似很细致的规定将会给今后的市场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基金披露的信息量将会增加很多,理论上的增加量将是现有数据量的一倍。

  基金公司由于可以多收费,工作量增大一点当然无所谓,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来说,内涵相同的数据量增大了一倍,无疑是给市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同时,这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作者任职于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文章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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