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基金提速显露监管难题 会否挤压公众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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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14:16 上海国资 | ||||||||
如果在试点之后实施细则没有及时跟上,那么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内部操纵和关联交易的可能性颇大 《上海国资》 记者 施征 6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设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注
此外,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备工作也在积极推进过程中。 这些迹象表明,自今年2月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出台后,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正在提速。 此前,有专家分析,银行通过控股或直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国内基金业的格局立刻会发生重大变化。但从现在的趋势来看,银行介入基金行业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受到现行政策的影响,国内银行要 想介入基金管理行业,还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具体细节还有待商榷。 监管难题 《试点办法》强调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必须多元化,明确不鼓励商业银行独资设立。 据悉,刚刚获得批准成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工行、建行、交行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两中一外”的发起设立模式。 在工银瑞信基金的股权结构中,中国工商银行占50%,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各占25%。而与交行合作的两家股东则为汇丰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 据建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李春信透露,建行基金公司的外方股东将是一家国际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而交通银行邀太平洋保险公司加盟,则为保险资金或者社保基金的运用提供了想象空间。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认为,尽管新设立的银行基金公司从机构到人员都是独立的,但在银行及其基金公司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外部防火墙仍然相当困难,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将难以遏制。 “商业银行和由其设立的银行基金公司之间将出现交叉托管的现象,银行之间以某种默契疏于托管义务是必然的,由此造成银行事实上的集基金发行和托管于一身,如何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更加困难。” 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伍永刚向《上海国资》指出,尽管最终商业银行需要将银行业务和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并表”,再提供给央行和监管者,但如果在试点之后实施细则没有及时跟上,那么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内部操纵和关联交易的可能性颇大。 《试点办法》并未对银行基金投资股市作出文字上的明确限制,即默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发行股票型基金,这将使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银行基金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面临考验。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程萍萍认为:“上市公司是银行信贷客户,银行会跟踪上市公司,如果发现上市公司严重的财务问题,而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重仓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那么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告之控股的基金公司,这种可能性很大。” 在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试点办法》中,规定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3家共同监管。但钟伟认为,目前的银行控股集团呈现“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的特点,可以混业经营,但这种混业是放置在分业监管框架之下的。 他指出,短期内合并式的混业监管框架还难以出台,银行基金面临着多部门监管,难免会造成监管重叠和真空并存的现象。 银行会否挤压公众基金? 虽然此次《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宝盈基金市场部总监助理杨凯认为,银行对自己设立的基金公司在资源上的倾斜是完全可能的。“有时候,这种倾斜不一定违法。”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李全比较乐观,他表示,银行进入基金业当然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基金公司的产品销售,但从大的方面而言,这也将使国内基金市场多一个竞争主体,从而改善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 “银行拥有销售上的优势,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管理上有着较强的能力,二者是竞争与互补的关系。” 湘财荷银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林伟萌指出,《试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不能由本行托管,这种制度安排本身会避免商业银行过度挤压基金公司的现象出现。 嘉实基金总裁赵学军表示,在产品开发方面,未来可能会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海外产品。 国泰君安分析师伍永刚认为,在基金销售上,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对公众基金公司存在挤压,但它有一对一的定向为大户理财,这对公众基金不存在挤压。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唐棣华表态说,作为独立核算的不同利益主体,商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和部门与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均是合作关系。至于基金销售业绩,不光取决于银行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过往业绩和产品特色。 “业绩不好的公司新产品难销,这对银行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适用。因此,商业银行对自己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有什么照顾。” 银行系基金品种猜想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3月间公开表示,银行系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除了可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之外,也可直接入市投资股票,这取决于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自己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只要投资者接受,在政策上没有障碍。 据交通银行新闻处透露,交行将可能试水股票市场。“交行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将适时设计、开发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各类基金产品,并将根据市场发展不断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但业内的普遍观点认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短期内将主要侧重于发起债券型基金,投资于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而对股市等高风险市场可能会谨慎进入。因此,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对债券市场是明显利好。 钟伟的观点略有不同:“银行发行债券基金难度不小,国债利率风险巨大,企业债存在微不足道,金融债发行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几只债券类基金的收益率十分可怜。因此目前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并没有太多的基金业务可以拓展。银行涉足基金,仍只是为银行提供一种未来的发展空间而已。” 金融业混业经营 金融界讨论的混业经营概念有两层意思: 一是指一个金融法人主体同时直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不同的业务。 二是指某行业的金融企业拿资本中的一部分投资于另一行业的金融企业。 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 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 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基金、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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