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新规创新产品优先 优秀公司将获益匪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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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8:00 证券时报 | ||||||||
□韩如冰 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募集申请评审作出了新规定,同时也对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做出进一步规范。从内容上看,有两大看点令人关注:第一,部分基金公司的募集申请将不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第二,有较大创新
据了解,此前的基金募集申请中,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都需要交由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并出具独立评审意见。此次发布的《通知》则明显表示:“对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这意味着,部分基金公司提交新产品募集申请时将得到专家评审会的豁免。由此不难看出,一方面,监管层有意识加快基金募集的审批进度,简化审批程序。毕竟,目前基金公司数量已经超过了50家,全面审批的周转率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增加了对豁免专家评审会的基金种类。按照上述要求,股票型、债券型或平衡型基金都只要符合条件,都有可能迅速获批募集。特别是,“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将得到实惠,将加快基金产品推出的频率。显然,这类优秀公司将因此获益匪浅,并增添了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新筹码。 尽管中国证监会并未明确表示哪些基金公司属于可以豁免专家评审会的范畴,而其三条标准的市场解读也各自不同,但中国证监会却明确指出哪些基金公司不属于豁免专家评审的范畴。其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运作未满一年的;基金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基金产品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参考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应当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的其他情形都不在豁免之列。目前,我国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46家,有12家公司是在去年成立的,其中还有3家至今仍未发行基金产品。因此,这一类的新基金公司或者次新基金公司可能在发行基金审批程序上还需要经历专家评审会评审。其实严格对新公司募集基金的专家评审也是有好处的,因为专家评审的重点是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而新公司在这些方面通常都欠缺经验。 虽然《通知》中对在产品设计有较大创新的基金募集审批上严格要求专家评审,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层不鼓励在基金产品设计上的创新,《通知》表示,“基金产品有较大创新的,要优先安排专家评审会评审和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基金产品有重大创新的,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复制、模仿。”在通知中,尽管没有界定“较大创新”和“重大创新”的定义,但至少给出了相当明确的信号。那就是监管层是非常鼓励基金产品设计上的创新的,不仅在审批上提供方便,而且还给予一定期限的知识产权保护。 毫无疑问,此次通知的下发代表了证监会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的决心,这也必将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和规范发展。特别是,市场的优胜劣汰将因此得到进一步深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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