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基金公司投资基金是以点带面的制度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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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0:20 中国证券报 | ||||||||
特约撰稿 刘传葵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将其固有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原来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因此迎刃而解,笔者以为,这是以积极态度推动基金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举,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在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老基金”呈现出多元化投资业态,除了投资于股市外,也涉足项目投资及房地产投资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的投资方向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容易出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和其管理基金关联交易的问题,还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是否独立运作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专门进行了矫正,其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应该说,这从根本上阻隔了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在股票和基金投资上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 而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则显示出该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这里特别强调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财产(资金)的独立性。应该说,此次《通知》出台,就秉承《基金法》的意图,规定更加具体,提高了操作性。由以上所述脉络,我们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管理与调控是与时俱进的。 《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基金固有资金的投资方向,扩大了基金固有资金的运用渠道。基金管理公司购买自己管理的基金,也有助于树立和提高客户对相应基金的信心。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通知》对购买封闭式基金及开放式基金的期限作了明晰的规定,这将约束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基金行为,这也将提振客户群体的信心。而《通知》对购买基金份额与公司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审慎经营的政策要求;对购买封闭式基金的占有份额的比例限制,也将有效减少影响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此外,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用固有资金购买基金,也有利于化解基金因规模问题引发的清盘风险,这无疑有益于整个行业稳定运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应该更多地把《通知》出台定位于正常的制度安排,它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出路问题。另外,我们也应该清醒估计到,此举在带来以上诸多好处的同时,还可能引发一些与《通知》出台初衷相悖的情况,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比一般投资占有对基金的信息优势、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公平对待自己管理的所有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应对购买基金可能产生的亏损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自律和外部监管加以控制和解决。 总之,《通知》出台,表明了监管层对制度建设持有积极务实的态度,明确和拓宽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投向,也向整个市场和社会昭示出监管层对基金行业、基金公司对所管理基金的信心,所有这些对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基金、提高对基金的信心具有积极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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