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表决间接关联股东应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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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19 证券时报 | ||||||||
□皮海洲 从本周一开始,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股改工作进入投票表决阶段。由于投票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四家试点公司试点方案的命运及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命运,因此,首批四家试点公司的投票表决工作,无疑成了目前整个市场关注的焦点。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类别表决成了流通股股东维权的最主要的手段,投资者赞同试点方案,就投赞成票;投资者不同意试点方案,就投反对票。总之,只要流通股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了自己的表决权,那么,类别表决的最后结果,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能够代表广大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的。 之所以要强调“在正常情况下”,主要是有一个问题在这里是必须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那就是间接关联股东的表决权问题。因为在首批四家试点公司中,从一季度的流通股股东构成情况看,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的流通股股东中就存在着间接关联股东问题。金牛能源的大股东是邢台矿业,而邢台矿业又是中诚信托的股东,其董事长郑存良还是中诚信托的董事。而在3月31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嘉实旗下的两只开放式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和嘉实成长收益型基金)分别占据了其中的两席,而中诚信托又是嘉实基金的主要股东。因此,如果目前嘉实基金还持有金牛能源股票的话,那么,嘉实基金就构成了金牛能源的间接关联股东。如此一来,这就面临着间接关联股东的表决权行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间接关联股东的嘉实基金参与到类别表决中来,这本身就面临着一个公正性的问题。加上嘉实基金及其他相关联的间接关联股东的持股数量较大,这就更容易影响到类别表决的最后结果及其最后表决结果的公正性问题。 如何解决表决结果的公正性问题,使表决的结果能最终代表流通股股东的意愿?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以为有必要参照直接关联股东回避股东大会表决的做法,在涉及到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切身利益得失的试点方案表决过程中,间接关联股东亦应回避类别表决,以确保类别表决最后表决结果的公正性,确保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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