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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基金应投好神圣一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8:26 中国证券报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尽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与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管理层也呼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但流通股股东参加会议的人数可能不多,预计基金将成为分类表决时的主要参与者。在事关流通股股东重大利益的股权分置方案表决中,基金将如何进行投票表决作业,其决策的流程及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
价”过程中的立场,无疑会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持有人利益应放在第一位

  基金三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称为“投资基金三角”,他们之间靠基金合同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背后各自体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9条第11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在股权分置方案分类表决中,基金管理公司是代表持有人行使投票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基金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谋“私利”的工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该认识到自身肩负着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在目前开放式基金发行销售“困难”的局面下,在一些开放式基金规模接近清盘之际,市场非常担心非流通股股东会以认购或申购开放式基金为条件“收买”基金的投票权。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基金管理公司无法抗拒诱惑而改变立场,从而在事关两类股东重大利益调整分配的分类表决中,出现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的结果。目前在一些上市公司增发等再融资的分类表决中,已经出现基金管理公司借基金的名义和大股东进行利益交换的端倪。某些再融资的股票跌破增发价,基金管理公司搬起石头砸了不是自己而是持有人的脚,自己却因为其开放式基金规模的增加而可以多提管理费。

  利益交换引发市场忧虑

  有鉴于此,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秉承专业精神,以专业机构投资者视野进行独立思考,在分类表决中投下自己严肃而神圣的一票。股权分置方案,复杂敏感,各种利益交织,不同的流通股股东购买股份的成本和持有时间各不相同,各自的分析判断五花八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是独立专业负责地行使投票权,不管是赞成票,还是否决票,抑或是弃权票,其行为都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但是如果哪家基金管理公司拿持有人赋予的投票权进行违法违规的利益交换,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并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情况属实,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提请或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依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过必要程序罢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资格,并追究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其他流通股股东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基金管理公司,因为其不当行为损害了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股权分置方案的投票问题,极其敏感,牵一发而动全身。令我们忧心的是,个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非流通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众星捧月”的公共关系运作下,有逐步丧失原则的倾向。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基金业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绝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是依法合规稳健运作的。但是,个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忽视了自己的投票权是基金持有人赋予的,也忽视了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缺乏必要的“慎独”与“自省”,以证券市场新贵族的姿态演绎强势群体的“傲慢”情绪。

  完善相关规则约束基金行为

  中国基金业为什么现在能够独善其身,成为证券市场相对难得的一片“绿洲”,就是在基金业发展的若干关键时刻,及时纠正行业中弥漫的当事人未加警觉的带有普遍性的行为。远的让我们想起了2000年的《基金黑幕》及其这篇文章的历史意义。近的是今年5月,在货币市场基金如日中天之际,在整个行业陷入盲目攀比收益率而忽视行业风险时,中国证监会及时发布了“12不准”,整顿和规范货币市场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一些貌似小问题实则大问题的行为,让货币市场基金这个充满生机和广阔前景的基金品种能够长治久安稳健发展。如果2000年《基金黑幕》一文揭露的问题是基金投资交易环节的话,笔者预计下一个基金黑幕最有的出现的环节就是基金销售。尤其是在非流通股股东抛出巨额申购单子的时候,利益诱惑太大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自律可能土崩瓦解。从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必须有技术手段来约束开放式基金销售环节的问题,现在是到了建立开放式基金中央登记结算系统的时候了。

  今天,在市场出现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拿分类表决权交换公司利益或个人利益的端倪或是可能性之时,我们必须及时地提醒,并尽快着手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则对此可能的行为进行约束。现在首批试点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还没召开,我们的提醒或建议是善意的,也希望基金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基于此,笔者建议监管当局针对股权分置分类表决问题,尽快出台约束基金管理公司和非流通股股东行为的规定。在非流通股股东方面,如果申购当事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应视为关联交易,应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申购开放式基金的时间、规模等相关信息。在基金方面,建议出台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流通股股东权利的若干规范意见,明确以下原则:1、受托原则。基金管理公司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规定,受持有人委托行使投票权。基金管理公司应恪尽职守,谨言慎行,诚实信用。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受托代理持有人行使投票权,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3、专业性原则。基金管理公司以自身的研究方法和专业视野作出专业判断。4、程序正义原则。比照股票研究投资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密严格的投票表决作业流程,并留下详细的工作底稿和档案资料。5、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以投票权作为“对价”,与当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利益交换。6、公开化原则。如果当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在投票前后申购当事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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