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红虽好只是税太高 红利税减免宜早不宜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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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0:24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婕宁 截至4月20日,已披露年报的944家上市公司中,有615家公司公布了分红方案,这说明中国的证券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的,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开始重视股利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分红对投资者来说是件好事,但20%的红利税却让原本应喜气洋洋的分红笼罩上了一层阴影,而且这层阴影只笼罩在个人投资者和基金头上。 在目前中国股市上,只有A股的个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纳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红利所得税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其纳税主体为取得红利收入的个人。 而依据会计核算原则,企业法人投资股票的红利所得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无须交纳红利所得税,因此机构投资者不属于红利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原则上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和基金分红要扣20%红利税,而机构投资者分红不扣税。如此一来,同样是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小投资者较之于那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却要少得20%的红利,从而使得现金分红变成了一种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 个人投资者纷纷表示不平,而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也很无奈。在所有机构投资者中,基金是特殊的一类,上市公司给基金的分红,同样需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基金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基金的持有人大多以个人投资者为假设,因此基金得到的分红同样被扣20%,但是,基金的分红是在企业交了33%的企业所得税之后,再扣20%,这实际上是存在双重征税。 有业内专家指出,红利税使上市公司分红的实际意义发生了“质变”,使“回报”变成了“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应缴红利税=上市公司分红金额×20%。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越多。结果是:上市公司多分红不如少分红,少分红不如不分红,因为只有当上市公司的分红金额为“0”时,投资者才不承受损失。比如由甲、乙两公司的股票,在某一天的收盘价都是每股10元,甲公司是股权登记日,每股派现1元。这样第二天甲公司股票的除息价为9元?假设涨跌幅为0?,而投资者的实得红利只有0.80元,另有0.20元缴纳了红利税,于是甲公司的股价与红利之和为9.80元,持有甲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每股亏损0.20元。而乙公司因为不分红,第二天的股价还是10元?假设涨跌幅为0?,这样上市公司分红还不如不分红,分红反倒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这实际上是对现金分红意义的一种否定。 在今年的两会上,部分委员代表们也积极提议取消红利税。而专家也指出,自然人的红利所得税则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取消已经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因此,专家建议,当前正是2004年报公布高峰期,现金分红潮将随之而来,为避免投资者的分红除息损失,红利税减免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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