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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金试水混业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10:45 法制日报

  李曙光

  2月20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和浦东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其中工行和交
行可能成为第一批试点。这是中国金融业摸索混业经营的第一步,也标志着混业监管的起步。

  为什么在商业银行改革进入关键之时要出台这么一个政策呢?简单说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商业银行自身具有转移风险、鼓励竞争,发挥优势之功效。

  首先,目前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间接融资比重过高,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要改善这种融资结构,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当前的现实选择。现在我国基金产品的主要客户资源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所掌握,尤其是商业银行更是基金销售的主渠道。但是由于受到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成为基金公司最主要的股东,商业银行只能以基金托管人和代销人身份参与基金业务,如果商业银行不享有基金公司的权益将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

  其次,我国目前的基金公司规模普遍不大,较大的基金公司也不过300亿元的规模,与国外大公司无法相比,更无法抗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进入,不仅会做大中国基金公司的规模,促使基金业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发展,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而且,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可利用其畅通的销售网络、丰富的客户资源优势,加速基金业“优胜劣汰”的竞争。

  再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国际惯例。在国外,尤其是北美地区,银行成立基金公司的现象非常正常,由于没有大型金融集团支持的基金公司很难在竞争中胜出,很多大的基金公司都由银行控股,单独的基金公司由于缺乏宝贵的客户资源而只能逐渐被银行、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集团收购。到目前为止,美国排名前50名的资产管理公司中,有36家被大型金融集团所拥有。

  按照《办法》规定的设想,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成立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这表明试点银行基金公司也可以发行股票型基金,并通过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并发行股票型基金,将使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银行基金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面临考验。根据2003年10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次开禁允许银行投资基金领域,对于可能产生的混业经营风险应充分认识。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着缺陷,加之制度不全,监管无力,如果不能设计和实施很好的“防火墙”来阻隔风险,防止和控制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可能的不正当关联交易,那么这次银行业迈向其他领域的混业试水,有可能成为致命的隐性的金融问题。因此,如何在不良资产比例、内部控制、“防火墙”制度等方面严格规定以控制银行基金风险,发挥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协调监管与信息互通共享职能,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问题是,《办法》虽然设置了防火墙,在监管上也明确了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3家共管的模式,但是,对混业经营监管的不确定性以及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使得目前这套制度能否见效成为未知数,这不能不说也是《办法》的“硬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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