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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持有人利益 基金分仓利益输送顽疾亟待消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07:11 证券时报

  禁令下发一年后,基金牺牲持有人利益,私下许诺代销券商交易量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基金分仓利益输送顽疾亟待消除

  □本报记者 程林

  即使在证监会颁布明确规范文件一年之后,基金与券商间的利益输送管道依然在部分
公司存在,通过代销基金获得基金公司承诺甚至放大的交易量,已成为部分券商谋取经纪利润的重要来源,但这一切以牺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代价。业内人士建议,有关方面应建立更为细化的监管规则,例如对基金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质询监控等。

  影响销售

  新基金发行加速的背后,隐藏着部分券商与基金公司之间的私下佣金承诺。

  “现在基金发行频率太快了,三天两头就接到基金公司老总要求关照销售的电话,我们已是应接不暇,”一位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其公司的销售重点集中在那些规模较大、产品线较齐全的基金公司,以及那些有着一定数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公司,“因为我们追求的主要是分仓佣金,这些基金一般对交易量是可以通过老产品保证的。”

  而一些新基金公司或小基金公司的产品则被排除在重点之外,该负责人解释说,一般在发行基金之前,基金公司会对券商做发行后交易量和佣金的承诺,但对于这类基金即使承诺了交易量,由于操作的难度太大、怕引起管理层或外界的关注,最后也往往很难达到预先承诺。

  从2005年的发行数据可以看出,不少规模较大、产品线丰富的基金公司的新发基金动辄几十亿的发行规模,而一些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或是旗下基金数量少的基金,新发基金份额却相对要低得多,往往只有5-6亿的规模;同一时期、近乎同类的产品发行规模相差如此悬殊,除了历史品牌原因外,涉及的其他因素更耐人寻味。

  “现在小基金公司的生存环境不乐观,即使公司承诺能达到一定的交易量,很多券商仍然没有兴趣来卖我们的基金。”一位基金公司老总抱怨说,而一旦完成不了承诺的交易量,基金公司可能将面临来自代销券商的封杀,对后续产品的发行就更不利了。

  恶性循环

  在2004年,证监会基金部曾下文要求基金公司“不得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扩大基金销售量为证券公司交易席位承诺交易量。”

  但一位基金公司老总表示,现在的情况比之2004年证监会规范前并无明显改观,只不过都转为地下而已,“虽然没有书面承诺交易量的协议,但都是私下约定,若不遵守也是破坏规矩,下一只产品就别想叫对方替你卖了。”

  一位券商代表对记者透露说,在代销基金时,目前券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五项,一是申购费用,大约在1.5%左右;二是认购费,占其代销基金金额的1%左右;三是赎回费,一般是0.5%;四是营销咨询费,这一项在认购期间收取,比例不定;五是尾随佣金,根据基金日均保有量的不同,占0.15%左右。

  也就是说,在目前市场上,基金公司付给券商成本占到了大约3%,即每卖出1亿的基金,其代销券商可以获得300万的收入。但一位基金公司的老总对记者透露,现在不少券商将基金公司付出的销售费用和尾随佣金返还给了认购基金的客户,它们追求的是尽量做大基金销售规模、并以此要挟基金提供更多的交易分仓佣金,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那就是券商单纯卖基金是不赚什么钱的,但基金卖得越多券商要求的分仓交易量越多、基金公司的后续压力也就越来越大。

  至于具体的分仓标准,一位券商代表透露,与去年相比现在要求分仓略有降低,“因为太高的话基金也做不到。”目前股票型基金的一般在1:10,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在1:3,也就是说,券商每销售1亿股票型基金,基金公司就要相应给该券商10亿的股票交易量。

  急需破题

  一位基金公司老总认为,承诺交易量,其主要弊端有三:其一、为了完成承诺的交易量,势必要人为加大交易量,这种为了交易而交易、过于频繁的操作带来的成本,对持有人的利益是不利的;其二、承诺交易量,使基金后续运作存在严重包袱,基金经理受束缚、基金公司成本加大、从长期看影响基金业绩;其三、这种私下规则,对那些守法规范经营的基金公司和新基金来说并不公平,这类基金的销售会受到很大影响。

  “对基金公司来说,这是在饮鸠止渴;而对于自己的客户来说,这是一种犯罪”,一家合资基金的老总认为。

  但潜规则依然在地下运行,从2004年基金年报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存在对诸如中国联通(资讯 行情 论坛)、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等大盘股反复大手笔操作、既买入又卖出、逆向操作的现象,客观上有人为扩大交易量的嫌疑。而从不同基金品种表现看,成立时间最久的封闭式基金周转率却明显高于开放式,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部分基金公司可能正在通过封闭式基金向券商兑现交易承诺。而从基金佣金排名看,不少代销基金业绩突出的券商在佣金排名上也很突出。

  一位基金公司总经理建议,监管部门应建立更严格、周密、及时的基金分仓及交易监管体系,对一些可疑的分仓及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质询,对单一券商分仓过大的情况应进行解释,并在同一基金公司内部限定对单一券商分仓的比例上限,例如20%-30%。

  而另一位基金公司老总认为,如果对此单纯采取“以堵为主”的方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为基金和券商各自的利益冲动必然会促使它们采取地下或另外的方式进行输送,因此如何建立一个透明的、行业通行的、合法的券商销售费用支付方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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