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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和期末不分成通病 基金年报低级错误频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7:49 每日经济新闻

  肖进安 高友清 新华社报道

  截至3月31日,全部153家基金均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记者细心阅读之后发现,一些基金年报存在诸多纰漏。

  相当多的纰漏出现在对有关“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披露条款的理解
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的规定,基金在披露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时,应列示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对这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了两个方面的偏差。一是只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少于20只股票,如中信经典。二是当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大大超过20只时,以为只需要披露20只股票,没有满足“应列示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的条件。如中融景气行业、招商先锋、招商安泰股票等基金。

  “期初”“期末”不分也是部分基金年报存在的一个通病。在有关“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披露的条款中还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但南方积配、鹏华中国50、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等2004年新成立的基金采用的都是“占期初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口径,而不是“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口径。

  除此之外,基金年报在一些信息要素的披露上也存在不少问题。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于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有很明确的规定,要求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以及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但长信利息收益基金、光大量化核心、招商现金增值基金、海富通收益等基金没有披露“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基金市场地位的逐步提高,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也越来越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为了规范基金信息披露,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就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应依照这些文件精神加大事后监查力度,杜绝基金年报出现不应有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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