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号基金破题 打通银证为资本市场注入新血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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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7:23 南方周末 | |||||||||
缥缈 “一行两会”发布“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的管理办法之后,市场将其看作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分析文章很多。大体上说,它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然而我个人以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公司的意义,远远不止以上这些。 首先,我们必须看清楚,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就是基金的“立约人(责任法人)”通过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行一种募集资金凭证,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业务。 从制度上说,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按相关法规,在目前,应是不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的。其最具体的体现形式,并不是很多分析所称的“银行资金无法入市”(中国的资金,根本无法摆脱银行业),所谓“银证不通”,其中制度性的障碍,是指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自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也不能作为基金的“立约人”。 我们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的每一分钱,如果想要“投资于证券类产品”,那么,它就会立即脱离“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定义,成为“基金业务”,不但我国如此,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其实都是如此规定。 但“一行两会”的“试点通知”,使得这一困难的问题,获得了初步的,而且令各方均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其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业务,本来是“天然的”金融活动。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理应先于其他市场机构进入证券业务。在大多数海外市场,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会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香港为例,自1997年以来,香港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在金融风暴中摆脱债务困扰,与港银各大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基金优异的投资绩效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设立基金公司”进行“试点”,不但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流,也为岌岌可危的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 其三,从信贷结构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也获得了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可免去一定的利率负担。这对于巩固去年以来的宏观调控的经济成果,意义更加重大。当前,我国内地居民存款总额常年保持在12万亿元以上,以10%的基金业务计算,也将有1.2万亿元进入资本市场;如果我们再算上1.1万亿元左右的“央行票据占款”,可以盘活的资金总量,更加惊人。 其四,此举解决了以往在中国股市中,由于“买方”缺位所形成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多空失配”,如果再不“打通银证”,不能让买方的力量决定一切,资本市场处境堪忧。从去年4月至今年2月,中国股市屡创新低,投资者损失累累,对于股市,最需要的是尽快“打通银证”,让市场的资金能够流动,并且获得最基本的动态平衡。 当然,目前发布的管理办法,还没有更加具体的实施案例可供参考,只是一个“试点规定”,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有三,一是关于银行基金的“申请及其审批程序”;二是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三是所涉及的两家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协调与合作。 这三部分内容,均涉及一些旧有规定。 在我们现在的基金法之中,由于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进行基本的“定义”(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特征,进行了不完全“描述”),所以,对于市场而言,此前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募)与“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私募),可以视为同一个概念,而非两个。 公募基金最基本的定义,应该归结为“风险资本的集合机构”,在海外,对于一般性的公募基金,美国称其为“共同基金”、英国称其为“单位信托”、日本称其为“证券投资信托”,均强调了其风险特性。但是定向募集(私募)却有所不同,由于金融资源的关系,一般的银行基金,事实上是以“定向募集”居多。 对于基金法所涉及的实战问题,还有一点,这就是关于基金公司能否进行“短期融资”的资格问题。 一般地说,基金公司是否具有“贷款主体资格”,是对基金业的重要限制———这是因为来自“后方”的“火力支援”,一定会在你最需要的时候被中断。 据我所知,基金法的相关内容,之所以没有涉及基金公司的“短期融资权利”,主要是涉及到我国的市场管制、交易成本以及资本市场的风险评估———多数意见认为,如果允许基金公司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就不如让“商业银行”直接成为“基金公司的发起人”,相对成本更低,相对风险也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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