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获准设立基金公司将打开混业经营大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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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5:25 天府早报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昨(21)日正式对外公布,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国内银行业已正式打开了混业经营的大门,此举虽然有助于扩大股票市场资金供给量,使整个基金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但如何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向银行延伸,如何有效设置混业经营中的“防火墙”却是重中之重。 银行做基金工行、招行已递交申请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昨日联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并对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尽快启动试点。 据称,目前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已向银监会递交了基金公司筹备申请。 银行做基金 加强风险监管尤为重要 基金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试点办法规定了风险隔离制度,但因银行与其发起的基金公司难割血缘关系,如何避免两者间的利益输送,以及避免银行凭借其信息、资源优势为旗下的基金公司谋取特权,却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 武汉新兰德分析师朱汉东认为,金融业和证券市场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两者要结合起来,需要在风险控制和制度建设上下足功夫,只有“规矩”定好了,才能避免两者间的利益输送和风险扩大,“在这个时候,加强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发布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被要求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在银行和基金公司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间,仅是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关系,原在银行系统工作的人员在参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后,必须与原银行脱离关系。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 银行做基金信息优势挑战市场公平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基金经理称,虽然银行设立基金要求“法人分业”的原则,但并未规定银行在基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银行为控股股东,很可能会产生类似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难题。 另外,银行掌握很多具有购买基金潜力的大客户资料,具有比目前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更多的信息优势,一旦银行将这种信息优势与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分享,难免会危及基金市场的公平性。 “这种信息传递不截断,其他基金的发行很难与银行的基金相抗衡。”该基金经理说。 早报记者施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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