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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版基金管理公司终破壳 基金公司忧心忡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0:04 北京现代商报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从本月20日开始施行。对此,业界反应有喜有忧。

  业内专家视为利好

  基金专家胡立峰认为,从加强行业竞争的角度上讲,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基金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将使市场发展更快,基金市场的效率将会提高。他强调,即使从公平角度上讲,商业银行也应该能设立基金公司。“既然外资都能设立基金公司了,为什么国内的银行还不能呢?”

  商业银行人士也认为这是一个重大利好。一位在3年以前就研讨相关问题的银行人士表示,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在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设立基金公司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问题。

  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力地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基金公司忧心忡忡

  但基金公司的人士却并不这样认为,一位基金经理坦率地对记者表示了他的忧虑。目前,中国金融业绝大部分的资源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之后,无论在销售渠道方面,还是在客户方面,都对其他基金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同时,银行目前在老百姓心中的信用度是所有金融机构中最高的,基金公司根本无法与其相比。因此,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一成立就有着很强的优势。

  另一家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银行一旦成立基金公司,在产品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优势。银行版基金公司可以发行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市场是商业银行的“老阵地”,商业银行拥有的人才和资源是基金公司无法相比的。他甚至预测,如果银行版基金公司发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规模有可能突破千亿规模。

  监管部门严控风险

  对于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正在风险管理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工作,对商业银行和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制定风险监管指标。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刚刚公布的《试点办法》已经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但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仅仅有这些规定还不够,在具体的执行中还应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

  (商报记者 王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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