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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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20:32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重要提示 1.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06年7月2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认购或申购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或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需要再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直接认购即可,下同)。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1.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申)购申请手续。 12.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3.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6月29日《中国证券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上的《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2621190)及直销专线电话(010-82621190)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400005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投资目标: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八)投资方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九)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2、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06年7月3日起,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至2006年7月28日止,若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有效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下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固定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含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 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认购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代销机构的网点或者是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