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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运作,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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