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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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8: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以下简称“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金托管人)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6年5月15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并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b.cn)上公告的《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180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8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180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181。 5、2006年5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399,822,674份。 6、2006年5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2.894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9,822,67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6 年5月1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6年2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6]3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永久存续。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网上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2006年4月6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 6、发售期限:21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8、发售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代理机构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现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止到2006年4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金额总额为1,072,807,826.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279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4月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06年4月11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57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1,072,822,105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于2006年4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自2006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06年5月1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180指数收盘值为2919.214点,基金资产净值为1,167,168,017.51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1,072,822,105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8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7268313,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99,822,67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2.91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自2006年5月12 日起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6]39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5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18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180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181。 投资者只能通过指定的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目前,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9,822,67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57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7,48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4,316,521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3.6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5,506,153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6.39%。 (二)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日期:2006年5月11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权结构: 3、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内部设有四个非常设机构、十五个职能部门和一个分公司。 (1)公司各非常设机构的基本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公司受托资产的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颁布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与标准;审核公司基本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审议评估公司的营运和投资风险;审议或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大事项。 危机处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危机处理的计划和部门职责;确定公司各项业务可以承受中断的时间、造成影响的程度,并根据危机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定义危机的级别;危机发生后,对危机级别、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监督危机处理小组对危机,及时处理;在发生特急性危机时,运用公司所有资源,组织、协调公司危机处理小组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危机处理。 公共关系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重要公共关系,审批公司参与的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审查重要新闻稿件、处理突发公关危机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事务。 (2)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运作和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 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部:主要负责共同基金的投资运作,按照三级投资决策体系的要求,构建调整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运作。 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研究、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并提供定量及定性报告。 集中交易部:主要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战略策划部:主要负责研发新产品及对外合作。 渠道业务部:主要负责基金代销渠道的管理。 上海机构业务部:主要负责南方地区市场推广。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及维护,开展电子营销业务。 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基金注册部:主要负责基金资金清算,建立并维护投资者账户及交易记录。 财务核算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受托资产财务事务及证券清算事务。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运行及维护。 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事务管理。 (3)公司在北京设有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基本职责: 以北方地区市场基金营销为核心,同时提供客户服务与渠道维护、信息技术(公司IT备份)支持等其他功能,以提高公司整体营销、服务水平、产品核心竞争力、盈利和风控能力。 4、人员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165人(4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其中投资与研究、后台支持二个板块由曾在国际著名金融企业从业十年以上、经验丰富的海归专业人士领军。 5、信息披露负责人:冯颖 电话:021-58881111 传真:021-5840638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06 年4 月10 日,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近600 亿元人民币,旗下共有基金安顺、基金安信、基金安久、基金安瑞等4 只封闭式基金,华安创新、华安中国A股、华安富利、华安宝利和上证180ETF 等5只开放式基金,是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光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7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路透集团上海代表处、中银国际上海代表处工作。2001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从事汽车和机械行业及相关上市公司研究,现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卢赤斌先生: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8年至2004年曾先后在美国先锋证券公司(The Vanguard Group)投资系统部和股票基金管理部工作,参与负责公司证券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协助基金经理管理本公司主要股票指数基金的运作。2004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研发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暂时主持日常工作,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三)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四)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 1、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 系 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10-53594566 传真:010-53830991 联系人:丁险峰 客服电话: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1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77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 客服电话: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7、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公司网址:www.gf.com.cn 8、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 65076608-557 传真:021 -65213164 联系人:刘永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010-84588266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3905 传真:0532-85023905 联系人:李锦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电话:021-58400833 传真:021-68875123 联系人:王欢 客服电话:021-58796226*3670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客服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pa18.com 16、中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电话:0371-6558561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梁锦宝 客服电话: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3003 传真:021 -62569651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龄路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5607 联系人:龙涛 客服电话:0519-8166222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0、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96100, 0755-82485852 传真:0755-82485852 联系人:徐伟平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8125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客服电话:021-68590808*8119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岭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比 电话:0591-8738333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5、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2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2267799-6789 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丁伟 联系电话:010-62267799-6316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06 年5月11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2006 年5月11 日 单位:元 附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399,822,674 份,基金份额净值2.894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 (二) 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三) 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四) 权证投资组合 1、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五)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值估值。 2、自本基金成立至2006年5月11日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4、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自本基金成立至2006年5月11日获得的权证明细 九、重大事件揭示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06年5月1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180指数收盘值为2919.214点,基金资产净值为1,167,168,017.51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1,072,822,105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8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7268313,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99,822,67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2.91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自2006年5月12 日起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 年修订)》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06年5月18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赎回份额的0.5%收取申购、赎回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经除权调整后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已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在T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后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06-02-16日信息内容 2006-02-17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四)《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股票、现金替代以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的30天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的40天前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的30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的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绝到会的,经公证机关将拒绝到会情况记录在案的,不中断计票程序,并不影响计票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100%。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第3、4条比例限制的约束,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指本基金资产净值95%以上的股票投资的个股权重构成与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成一致。日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改变上述比例限制的,则本基金比例限制将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其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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