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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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