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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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15: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下一个工作日的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三)投资组合限制”和“(四)投资禁止”中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