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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15:5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6】59号文《关于同意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直销和代销。

  3、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4、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4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及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5,000/1.00=5,000份

  利息认购份额=2/1.00=2份

  认购份额=5,000+2=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某投资者全部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4、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精细化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间寻求最佳平衡。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应用“富国FIPS-MMF系统(Fixed Income Portfolio System-Money Market Fund)”,构建优质组合。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保守与积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短期利率的变动和市场格局的变化,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于对国家宏观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深入研究以及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资金供求、资金流动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市场成员特征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合理预期利率变化趋势,并据此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作为投资对象,基于对各细分市场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各交易品种的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以及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要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子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较高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于量化模型的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获得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更具投资价值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券等级、债券息票率、所在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分析,评估判断短期风险债券与无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关键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寻求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力争捕捉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从而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图1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稳健运作,精细管理,注重风险控制,寻求稳定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货币市场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时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阶段性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类别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八、投资组合限制”和“九、投资禁止”中的相关条款,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发出取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存款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利率(税前)。

  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目前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四)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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