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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3:5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24日证监基金字[2006]7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将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6年6月9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银行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4月29日、4月30日以及"五·一" 法定假日期间中国银行部分网点对私业务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TA账户和认购交易的预约申请,中国银行将于5月8日将预约申请发送至注册登记人,由注册登记人进行确认;4月29日、4月30日以及"五·一" 法定假日期间的业务受理情况请咨询当地营业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各代销券商将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6月9日办理本基金的发售业务。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本基金不设最高持有限制。

  (十一)认购费用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三)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兼具优质增长性和估值吸引力的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较高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投资组合的范围:股票(A股及监管机构授权投资的其他市场股票资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短期金融工具(含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现金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股票资产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的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三)投资理念

  “优质增长是超额收益的实质性驱动力”。

  秉承和深化价值投资理念,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增长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和阶段,不同类型和阶段的增长对股票价格的驱动具有不同的效力。通过有效识别增长的类型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准确评估投资价值的基础上,遴选出适于投资的股票,并适时投资、严格风险控制,可最大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将保持相对较高的比例。

  在投资中,本基金首先选取质地良好、估值合理的公司,并从中精选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到期收益率、流动性较高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1、股票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经济全球化和工业化推动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趋势。

  在宏观经济长期增长的大背景下,将有大量的企业从中受益并获得快速增长。本基金将投资对象锁定为具有“优质增长性”的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巨大投资机会。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将历经产生、成长、成熟和衰退等几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同时表现出各自不同的业绩增长特征。不同类型企业的业绩具备不同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短期波动特征以及同宏观经济和行业景气的联动特征。

  传统上,企业的增长被划分为“周期类”、“成长类”和“稳定类”等三种类型。在实践中,因该划分法考察的维度过于单一,即只考虑了业绩增长与宏观经济、行业景气的联动性,因而在指导股票投资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引入两个维度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1)企业生命周期;(2)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从上述两个维度出发,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将企业增长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超常增长/反转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成熟-防御类。

  股票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只有如下四种类型增长方式或增长阶段,才会对股票价格形成实质性的驱动:(1)“超常增长/反转类”企业; (2)“稳定-增长类”企业;当经济或行业处于高涨阶段时的:(3)“增长-周期类”企业及(4)“成熟-周期类”企业。

  经评估和划分,纳入上述增长类型或阶段的企业即被定义为“优质增长”企业。

  本基金的目标即在于有效识别和选择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准确评估其价值,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在强调企业价值和成长因素的基础上,尤其注重公司增长的优质性和持续性。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下图所示:

  股票投资流程

  ◆调用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研究投资经验和优势所建立和维护的银华基础股票库,确定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增长的阶段特性,将股票划分为5类,其中4类纳入继续研究的视野。

  ◆对应每一类股票,运用相应的评估体系,从基本面(F)、估值(V)和市场预期(E)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综合评级,进而构建基金投资股票库。

  ◆根据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原则和相关风险管理指标,形成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1)调用基础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能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2)“优质增长”的识别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增长阶段的本质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对企业增长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划分,包括如下五类: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超常增长/反转类、成熟-防御类。

  在进行企业类型划分时,引入关系企业基本面的两个重要维度:(1)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2)企业业绩同宏观经济的联动性。

  在生命周期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超常增长/反转”、“增长”、“成熟”和“衰退”等四种类型,其中,“衰退”类企业由于不具备投资价值而被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

  在联动性维度上,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企业可被划分为“稳定”、“周期”和“防御”等三种类型。

  通过引入上述两个维度以及相应的分析指标,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所属的增长类型和所处的增长阶段。

  (3)“三步曲”式分析和评级,构建基金股票库

  经过识别和选取“优质增长的公司”以后,将对其股票投资价值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和评级。

  在该阶段,本基金将严格遵循“基本面(F)—>估值(V)->市场预期(E)”层级式分析和研究,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估值分析、市场对本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具备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企业。当然,所考察层次的次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的、紧密衔接的过程。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必须做详尽分析;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必须做出合理的评估;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是因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此作出了反应,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这三个指标做投资决策,这样有助于避免“价值陷阱”,即避免仅根据单一的估值过程作出买入或卖出的决策。

  (4)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于基金股票库的确定,本基金将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原则,根据股票增长类别的评估和划分,及其综合评级结果,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增长-稳定类、增长-周期类、成熟周期类和超常增长/反转类“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基于对信用质量、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重点关注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和利用市场失衡所蕴含的组合增值机会。

  (1)久期调整

  久期调整的依据是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期:当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有效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对债券组合投资业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本基金将久期调整视为获取稳定债券收益的关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依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息息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将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是指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之间的比例分配和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与调整,包括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动态过程。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大类资产配置并非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但是,鉴于我国股市现仍具备新兴市场波动性仍然较大的特征,本基金将进行适度的主动性大类资产配置,在股票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水平显著变动时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以降低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在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时,考察的因素主要包括:宏观面趋势、股市估值水平、市场预期以及制度因素。

  除以上考虑因素外,本基金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累积的经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4、风险-收益匹配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险的识别、度量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并将投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利用Barra多因子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投资于“优质增长”的企业股票获得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新华富时A200指数×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20%。

  由于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新华富时A200指数和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2)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具有优质增长特征或处于优质增长阶段的公司。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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