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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上市交易公告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9:4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公告日期: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金托管人)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6年2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并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公告的《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深100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01。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深100ETF。

  4.申购、赎回代码:159901。

  5.标的指数简称:深100P。

  6.标的指数代码:399330。

  7.2006年4月17日基金份额总额:4,897,166,634份。

  8.2006年4月17日基金份额净值:1.119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97,166,634 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4月24日。

  12.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主协调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6年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2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永久存续。

  4.发售日期:自2006年2月21日至2006年3月17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和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06年2月21日至2006年3月17日(中国银行的现金发售日期为2006年2月21日至2006年3月16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2006年3月13日至2006年3月17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19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的代理机构包括: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银河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华泰证券、南京证券、西部证券、长江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山西证券、中原证券、世纪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东莞证券、第一创业、万联证券、天同证券、广东证券、恒泰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财富证券、广发华福、中信万通、华安证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华林证券、渤海证券、信泰证券、天和证券、西北证券、宏源证券、泰阳证券、齐鲁证券、东海证券、金通证券、华龙证券、长城证券、东吴证券、广州证券、金元证券、国海证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包括: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银河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联合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华泰证券、南京证券、西部证券、长江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山西证券、中原证券、世纪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东莞证券、第一创业、万联证券、天同证券、广东证券、恒泰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北京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东吴证券、天一证券、金信证券、华安证券、天和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财富证券、华西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9.验资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止到2006年3月1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金额总额为5,157,314,558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22,26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3月2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06年3月2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550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5,157,736,81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2006年3月24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06年4月14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深证100指数收盘值为1119.210点,基金资产净值为5,480,979,078.98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5,157,736,818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94948342,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4,897,166,63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11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06年4 月18日起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06]3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4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深10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01。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97,166,634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06年4月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550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7,93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06年 4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772,414,49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7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24,752,144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3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1     全国社保基金零零一组合       1,248,958,483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8,438,915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2,067,240

  4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5,001,079

  5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4,982,763

  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4,961,160

  7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94,960,209

  8     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69,663,598

  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689,441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065,84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棠

  总经理:叶俊英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1010140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2.股权结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备选库标准;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的风险政策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措施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对投资绩效与风险进行回顾检讨;审批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等等。风险控制委员会为总裁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的风险政策和内部控制体系,识别公司现有各项业务以及拟开展新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手段;审议各业务部门的风险计划和风险报告,检讨有关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和建议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意见或方案;讨论、制定并检讨公司的危机处理方案,组织协调危机演习等等。

  目前,公司下设13个部门,并在广州、北京、上海、南京、成都设立了分公司。

  (1)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即在认真分析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基金投资策略和基金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调整。

  (2)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与研究。

  (3)研究部:主要工作职责是发现投资机会,为基金投资部和机构理财部各基金管理组的投资活动提供研究支持、决策依据和投资建议。

  (4)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年金和其他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工作。

  (5)集中交易室:负责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确认投资指令的有效性后加以执行;及时整理交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及时反馈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6)市场部:负责公司的基金销售、宣传推广、客户服务等工作。

  (7)金融商品部:负责投资产品设计、新业务研究以及公司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8)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与辞退、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管理、组织培训、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员工奖惩、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等工作。

  (9)综合管理部: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公司办公会议、文件起草、核定和督办议定事项、文件档案管理、人事及劳资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

  (10)注册登记部:负责管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持有人份额,对投资者各类业务申请进行处理,向开放式基金各销售机构及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业务处理数据和报表,并提供相关的业务信息。

  (11)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12)核算部:负责组织基金会计核算,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与托管行核对账目,定期公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

  (13)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其内控职责,及时发现内控制度和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6年3月,我公司共有员工126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00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信息披露电话:020-3879900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06年3月31日,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450亿元人民币,旗下共有基金科汇、基金科翔、基金科讯、基金科瑞等4只封闭式基金,平稳增长、策略成长、积极成长、50指数、货币市场基金、月月收益中短债、深证100ETF等7只开放式基金,以及多个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是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骏,男,1966年3月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学学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君安证券、广发证券从事证券投资和研究工作。2001年4月至今,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科讯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5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因工作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同意,王守章先生不再担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秦立儒

  人员情况: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7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3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0余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宁敏

  信息披露电话:010-66594977

  2.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基金等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住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联系人:肖中梅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四)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主协调人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劵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00-810-88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网址:www.guosen.com.cn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网址:www.sw2000.com.cn

  (五)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021-68823685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

  联系电话:(025)84457777-882

  网址:www.htsc.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范雪玲

  网址:www.lhzq.com

  1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联系电话:027-65799560

  服务热线: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532

  联系人:毕艇

  网址: www.cz318.com.cn

  13、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2831662,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网站:www.glsc.com.cn

  1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5-8336403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001

  网址:www.njzq.com.cn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50367888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  6558567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梁锦宝

  联系电话:0371-65585018

  网址:www.ccnew.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咨询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65081069

  联系人:刘永、方凌云

  网址:www.962518.com

  1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电话:0755-82440136

  服务热线:95511

  联系人:余江

  网址:www.pa18.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3905

  传真:0532-85023905

  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李锦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六)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联系人:陈兆欣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附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4,897,166,634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1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或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权证明细

  截至2006年4月1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06年4月14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条第(三)款“(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8、投资者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如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06年4月24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证券公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A股和ETF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办证券公司可按照不高于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代办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托管协议》

  (四)《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7)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有从基金财产中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6)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上述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不当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8)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3)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和赎回对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四)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票的代理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益进行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千分之一。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千分之一)/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净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净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金额、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1%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目标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参与新股市值配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还将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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