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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4: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1.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2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29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南方多利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份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1.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1.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视为失败处理;接受申请并处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销售商专用账户,由各销售商在约定时间,最长不超过T+7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0 ×1.016 = 101,6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金额超过一亿元的某笔申购没有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金额超过一亿元的某笔赎回没有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定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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