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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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09:26 证券时报 | |||||||||
(基金简称:兴业趋势 基金代码 前端:163402 后端:163403)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5年11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代码:前端 163402 后端16340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实施分红。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2006年1月12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决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剩余部分仍保留在基金资产中。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1月24日 场外除息日:2006年1月24日 场内除息日:2006年1月25日 2、红利发放日:2006年2月6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6年2月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以2006年1月2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红利再投资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06年1月25日直接划入其基金账户。2006年2月6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本次分红情况。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6年1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权益分派期间(1月20日至1月24日)暂停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38714536)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6日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场外赎回、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1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06年1月19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简称:兴业趋势 本基金的认/申购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3402”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3402”,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63403”。 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本基金2006年1月19日开始放开办理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一、场外(柜台)赎回业务 1、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邮政编码:200122, 传真:021-58368858, 电话:021-58368869。 2、代销机构:兴业银行、兴业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山西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江南证券、国元证券、天相投资、国盛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国海证券、交通银行。 3、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见各机构的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交易所)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北京证券、湘财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金信证券、江南证券、天和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广州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新时代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民生证券、国都证券、国联证券、财富证券、宏源证券、国海证券、泰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代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如有增减和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在开放场外赎回、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同时,场内基金份额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交易所(场内)办理上市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为所有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阅2005年9月1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上刊登的《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同时可以拨打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14536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www.xy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3、考虑春节长假和各代销机构资金交收的时间差异,请投资者妥善安排申购、赎回时间。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6年1月1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5年9月16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ynfunds.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兴业趋势 2、交易代码:163402 3、基金份额总额:928,564,201.10份(截至:2006年1月12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671元(截至:2006年1月12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4,441,748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1月19日 8、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7日证监基金字[2005]82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9月19日至2005年10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年9月19日至2005年10月28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券、泰阳证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 3)代销券商:兴业证券、国元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山西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湘财证券、江南证券、国盛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国海证券、西北证券、天相投资顾问。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27,322,198.4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927,322,198.45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23,056.39元人民币,其中322,900.27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156.12元的利息折份额计算尾差作为其他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其中,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8,000,000份,认购费1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年11月3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11月3日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1月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27,645,098.72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 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1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兴业趋势 5、交易代码:16340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4,441,748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兴业趋势投资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兴业趋势投资基金的净值揭示频率,于交易日内每小时揭示一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定时揭示。实时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在交易所相关系统能够支持之前,在场外选择了后端收费方式认/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仅能在场外赎回,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及在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6年1月12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00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28,883.50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58,109,240份,占50.78%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56,332,508份,占49.22%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总经理:杨东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800万元人民币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1023812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8.9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25.51%,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股15.31%,福建省邮政局持股10.2%。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政策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审批基金经理超出自身决策权限的投资决定。 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业务的特点,制订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此来指导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实施基金经理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原则及资产分配策略拟定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方案。 研究策划部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营销策划、销售,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日常客户服务,公司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能。 运作保障部主要职能在于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系统支持,负责基金交易清算。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及部门之间协调、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 人员情况: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49人,其中2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风险控制大纲、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保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杜建新 , 021- 38714536 。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30.15亿元人民币。 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1974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74号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负责人霍建生,该部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26人,平均年龄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廖海燕,021-62155823 。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两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交易商 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 法人代表:沈钰文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艳华 联系人:蒋艳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分配次数最多6次,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 4、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5、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五)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条第(四)款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基金财产投资方向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确定。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至少将拒绝下列股票: 1) 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公司; 2) 卷入严重法律纠纷,且诉讼未决的; 3) 信息披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 4) 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疑问的。 (七)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 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银行间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九)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除依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 制作清算报告; f.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兴业趋势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006年1月1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6年1月12日,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二)《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登记协议》; (五)《兴业趋势投资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6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