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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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9:24 证券时报 | |||||||||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3号文件批准,自2005年11月2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截止到2006年1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4076户,净销售总额及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64,675.57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6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已于2006年1月11日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了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月1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