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第二次开放申购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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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9:29 证券时报 | |||||||||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本基金的发行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6号文批准,首次募集于2003年5月23日开始至2003年6月24日结束,共募集5,192,983,082.27亿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148,023万户。本基金于2003年6月27日成立,并于2003年9月29日开放赎回业务。2004年5月17日至2004年5月28日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受到了投资者认可
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及首次开放申购的安排,本公司决定从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1月25日第二次开放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申购,自2006年2月6日起将重新只开放赎回而不开放申购。 一、开放申购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2、本基金从2006年1月9日起每工作日9:00至15:00(周六、周日均不接受申购),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申购,先购先得。本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东莞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华泰证券、兴业证券、湘财证券、中银国际、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渤海证券、国信证券、华西证券、招商证券、中原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平安证券、中信万通、国都证券、国盛证券、恒泰证券、宏源证券、金元证券、南京证券、山西证券、世纪证券、天相投资、广州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等。 3、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在开放申购期间基金资产达到或超过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申购,但对于终止申购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4、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需开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但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尚未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申购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持基金账户卡办理申购手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15:00)前撤销。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6、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可得份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8元人民币,则申购可得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0×1.0% =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1,000 = 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000/1.0168 = 97,364.28份 7、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每周一)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 8、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03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2003年5月21日《上海证券报》和2003年5月22日《证券时报》上的《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司网站(www.southernfund.com)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电话中心(免长途费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9-8899)了解基金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或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9、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开放申购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二、申购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申购款项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自开放申购之日起计算。 2、避险条款 连续持有本基金三年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以下简称为“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但持有本基金未满三年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满期操作 申购资金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申购资金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 月5日 附件: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第二次开放申购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避险基金或本基金、基金)第二次开放申购期间申购本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范围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及认购费用。基金的避险周期为三年,自开放申购之日起计算。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间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契约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