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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10:42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1、确保基金投资的低风险特点,力争为投资者保证本金安全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投资范围限定在短期债券投资品种上,以持有到期作为主要基金增值手段,力争归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通过滚动期限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平均到期期限,实现利率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在投资品种选择上,严格控制在高信用等级品种上,力争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2、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本基金由于定位于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将切实保证本基金资产在任何时点上资产都具有较高流动性。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动态期限结构管理的技术,实现基金资产流动性在时间上的均衡,力争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优化配置。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实现收益最大化

  为了给投资人带来最大化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本基金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与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实时计算机化分析系统,一方面实现资产的动态最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及时准确把握市场机会,实现无风险套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2.25%,税后收益率为1.8%)。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5)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资金、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C.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4.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本条第4款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上述(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三)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 元。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者收益账户。每月累计收益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工作日享受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结转时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保留在投资者收益账户。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4)基金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十二、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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