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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2:12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6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5]103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2.5%,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9.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十六个部门,分别是:基金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机构客户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运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划部。

  基金投资部和养老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及金融机构服务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包括高端客户服务和国际合作等业务。机构客户、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基金行政。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企划部负责公司经营策略研究。

  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47人,其中7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4%。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两只封闭式基金和六只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少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2年至1995年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1996年至今在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任助理工程师。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任经济师。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任总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上海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证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总经理助理、阜成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启典先生,董事。1988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1992年至今,担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Choy Peng Wah先生(中文:蔡秉华),董事,新加坡籍。 1983年获McGill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7-1998年就职于香港花旗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管理董事;1998年至今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现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授课教师,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草案)》起草小组成员,2000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年至2000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年至今,就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陈凯源先生,监事,高级经济师。曾任海南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南方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朱成刚先生,监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兰宝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1985至1987年任天津汉沽区供销社土产公司业务负责人;1987至1989年间任天津龙门大厦华川商场总经理;1989至1992年间任北京华川公司华川经营部总经理;1989至1992年任北京爱织服装公司总经理;1994至1995年农业部北京聚沙实业公司商贸部副总经理;1995至1998年天津商业银行融盛支行行长助理;1999年至今天津新纪元风险投资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和天津创业投资协会副理事长。

  窦玉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金融小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职于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1987年7月至1988年8月在原国家经委技术经济研究所工作。1988年9月至1999年3月,在国家计委工作,先后任职于政策研究室、财政金融司、经济政策协调司。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香港中保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2年4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兼基金经理。2004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

  杨宇先生对指数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指数化交易等方面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窦玉明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投资部总监戴京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师徐轶先生,研究总监赵军先生,资深基金经理孙林先生,资深基金经理刘熹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专设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作业流程中的前后监督复核关系尽量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交易、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职能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公司内部稽核部门与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控制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平行,并由不同的人员构成。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控制活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但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技术、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全公司形成了一线岗位自查、岗位和部门间相互监督、监察稽核部独立检查、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汇报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控制活动流程,基本上保证了公司运做和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内部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秦立儒(托管部门原总经理唐棣华女士已于2005年4月21日调任其他岗位,目前由秦立儒任托管部门负责人)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2003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42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03年末,中国银行机构总数12,158个,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杂志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排名第二,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同时,先后被《欧洲货币》和《资产》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最佳国内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远东经济评论》评为“中国地区产品服务十强企业”;中银香港重组上市后,先后荣获《投资者关系》“最佳IPO投资者关系奖”和《亚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奖”等多个重要奖项。

  世纪信誉,环球共享。中国银行将秉承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创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实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竭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银行服务,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财务概况:

  截至2004 年末,集团资产总额为42,704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3%。各类贷款余额为21,465 亿元, 占资产总额的50.3%,剔除股改资产处置因素,各类贷款比上年末增长11.3%。截至2004年末,集团债券资产余额为13,095 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0.7%,主要集中于政府及政府担保债券、金融机构债券以及公共实体及准政府债券,其中,政府及政府担保债券占45%,金融机构债券占27%,公共实体及准政府债券占21%。截至2004年末,集团客户存款余额为33,425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1%。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5年5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以上3只基金同属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华夏回报、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恒丰债券、景顺长城优选股票(以上3只基金同属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精选、华夏大盘精选、易方达积极成长、国泰金象保本、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基金等2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1981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年10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年8月,就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4年7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1990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1993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调任中国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秦立儒先生,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秦立儒先生1978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同年2月进入中国银行总行,在中国银行工作已有27年之久。秦先生加入中国银行之后,先后在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作;1987年10月起历任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91年5月起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金部经理、纽约分行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95年11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7年9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9年6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中心总经理;2002年7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合规、综合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5人。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中国银行经营目标,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政策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监察稽核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电话:(010)65188866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 钱卫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05

  联系人:王徽

  公司网址:www.bank-of-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联系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    话:(021)61238888

  传    真:(021)61238800

  联 系 人:许康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许康玮

  六、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6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5]10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3、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预设募集规模上限。

  (三)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五)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为1000 份的整数倍。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精确到个位数)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人认购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1.0%,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 元,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10 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 元,认购费用为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 份。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募集方式

  场外认购,分为代销与直销两种方式。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2、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1,000 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1,000/(1+1.0%)×1.0% =1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1,000/(1+1.0%)=10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人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为2万元。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开设的直销中心。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800 份时,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间的份额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 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5、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 日至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以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通过中国证券市场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成果。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跟踪沪深3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求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将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宏观经济基础。沪深300指数可以充分代表中国证券市场,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方式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四)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业绩衡量基准为95%的沪深300指数增长率加5%的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选用以上业绩衡量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作为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

  1、沪深300指数的选股原则

  (1)选样空间

  A、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季度;

  B、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C、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D、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E、剔除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2)选样标准

  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3)选样方法

  先计算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通股份数、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成交股份数五个指标,再将上述指标的比重按2:2:2:1:1进行加权平均,然后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在前300的股票。

  2、沪深300指数的计算方法

  指数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指数计算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分级靠档方法如下表所示:(20,30〕

  举例如下:某股票流通股比例(流通股本/总股本)为7%,低于20%,则采用流通股本为权数;某股票流通比例为35%,落在区间(30,40)内,对应的加权比例为40%,则将总股本的40%作为权数。

  3、成份股的定期调整

  (1)原则上指数成份股原则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一般为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提前两周公布调整方案。

  (2)每次调整的比例定为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4、指数的发布

  沪深300指数在交易时间内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对外发布,收市指数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其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期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将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造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风险收益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收益。

  (六)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七)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构成本基金财产的一切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场内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3、赎回费

  (1)费率: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2)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转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来开放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的转换,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会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转换费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以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arvestasset.com)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与基准指数偏离的跟踪误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及合规性风险等。

  (一)与业绩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本基金的目标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以内。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二)流动性风险

  1、成份股的流动性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中成份股的流动性相对来说都比较高,但仍不排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基金管理人把申购资金及时转化为投资组合和将赎回所需的现金直接变现,以及影响到因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而带来的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2、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挂牌交易,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如政策因素、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因素、投资者心理等)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基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五)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六)技术系统风险

  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过程中、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故障而影响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七)网络安全风险

  指数据在传递过程中,因通讯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或因非法入侵等网络安全问题引起的数据被篡改等,从而造成不能正常交易、不能正常交收的风险。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投资者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本产品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遵守基金合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i、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iii.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i.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ii.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i.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ii.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i.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ii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i.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ii.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ii.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六)基金费用第3-8 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资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内,除了投资于银行存款,还可以投资于短期票据和国债回购。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1 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八条第2 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投资者首次购买本公司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公司)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后,由本公司负责在季度结束后为客户寄送基金账户卡(其中通过中国银行购买的投资者除外)。

  2、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部分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其中通过中国银行购买的投资者除外)。

  3、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harvestasset.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四)资讯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866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harvestasset.com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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