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基金公告 > 新基金业 > 正文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19:17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05号

  核准日期: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基金合同》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当事人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

  构投资者 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方计划式及申购基金品种等,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申购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品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研究生班。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华东师范大学学士。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周荣亚先生(Joseph W. Chow),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商学院金融硕士、麻省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布朗代斯大学经济学士。现任美国道富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和首席风险官,曾任道富集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信用审查委员会主席以及证券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集团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历任波士顿银行(现为美洲银行)亚太分部和公司信贷部贷款高级官员、贷款高级发展培训项目的信贷培训主管。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39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终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解放日报》记者、编辑、评论部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二)监事会成员

  冯金雄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62年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历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处副处长,东航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东航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等。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杨玉成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

  麦峥嵘先生,员工监事,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武汉工业大学毕业,大学本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电脑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副总裁。

  (三)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四)投资顾问

  吉姆?罗杰斯先生,国籍:美国。于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出任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世界最富远见的投资大师之一,毕业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曾创办量子基金,取得令人瞩目的业绩。1998年创立罗杰斯国际原材料商品指数基金,该基金到2004年底收益率居世界所有指数基金榜首。曾两次环球旅行,在国际金融界有较大影响。

  唐庆华先生, 国籍:美国。于2004年7月开始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新中国第一位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伦敦经济学院学士。美国投资专家,具有近20年在华尔街从事投资管理的经验,曾在罗思柴尔德投资银行、巴克莱银行、三井投资公司美国分公司、莱登伯格证券公司等担任投资分析员和投资基金经理,投资经验涵盖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债股结合性投资、项目投资与非上市公司投资。目前为美国卡尼基?托尔投资公司常务董事,著有《如何投资》、《现代家庭财务策划》等投资专著。

  (五)基金经理

  庞飒先生,29岁,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此后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业分析师及投资策略小组成员。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徐婕女士,29岁,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曾任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分析师,从事宏观和上市公司研究、负责证券交易、基金投资等工作。2004年11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总经理)

  副主席:傅鹏博先生(首席策略师)

  成员:庞飒先生(基金经理),徐婕女士(基金经理)

  列席成员:李文(督察长)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1)营造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培养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有效发挥其协调职能;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在经营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得到切实的、不折不扣的执行;

  (4)建立完整的投资导向型风险管理流程,包括有效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监控与管理风险、报告与揭露风险等;

  (5)建立一整套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法,包括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超限额的处理、风险管理数据正确性的审核、例外管理原则等;

  (6)运用各种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尽可能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和事后反馈机制的全程风险管理机制;

  (7)建立和推进公司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

  (8)建立金融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两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设置了清晰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风险管理的职能。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2)经营管理层是日常风险管理的实施和执行者。经营管理层设稽核监察部和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风险的稽核和合规性风险的监察控制,着重对公司经营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并提出改进方案。四个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实施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具体负责对风险的识别、拟定管理措施、收集分析各类数据进行监测反馈、实施各种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其具体职能包括:

  ●道德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各类潜在的道德风险,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防范措施、惩罚措施。

  ●合规性风险管理小组

  审核公司业务运作的各个步骤和各环节及业务流程的合法、合规性。

  ●运营风险管理小组

  识别、量化评估公司运营系统中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金融工程小组

  识别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实行风险实时监控和提交风险业绩报告。

  3、风险管理内容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1)风险管理环境

  风险管理环境的构建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等内容。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即是从复杂的风险环境中识别出风险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大类:内部风险和投资风险。内部风险包含道德风险、合规性风险、运营风险等;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等。

  (3)风险测量和评估

  风险测量和评估是针对各个风险因素,量化各种类别的风险,收集数据、确定状态,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直接或间接、定性或定量方法,给出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事件影响的大小,风险因素的联动相关程度等。

  (4)风险处理和控制

  风险处理和控制包括设定风险限额;发现问题、及时警告;找出风险来源,分清类别,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5)风险管理的评估与调整

  对风险管理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估,形成风险报告(包括报告风险损益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限额、资产配置方案、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改进。

  (6)风险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和《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审计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10 6912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截止到200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托管的基金资产超过1300 亿人民币。目前已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南方积极配置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应慧尔

  客户服务电话:021-28932999

  网址:www.ht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联系人:王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3296188

  传真:021-63237051、021-63218972

  联系人:魏亚群、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 傅建华

  电话: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 徐晔

  客户服务热线: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8562200-3019

  传真:021-62569651

  联系人:盛云

  客服热线: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1)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话:0431-5096710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电话:021-50588876

  联系人:龙涛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辉

  电话:0769-2119353

  联系人:张劲春

  网址: www.dgzq.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15)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16)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14

  联系人:姜轶倩

  网址:www.bigsun.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刘育兵

  网址:www.lhzq.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吕劲新

  网址:www.962518.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胡洁净

  网址:www.sywg.com.cn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沈力

  网址: www.csco.com.cn

  (21)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818-8631

  联系人:陈伟

  网址: 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人:万齐志

  网址:www.gsstock.com

  (25)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 www.sxzq.net

  (26)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

  电话:0951-6024716

  联系人:杨晓东

  网址:www.nws.com.cn

  (27)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876880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cn

  (2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联系人:傅咏梅

  网址: www.q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31

  公司电话:021-24052000

  公司传真:021-54075507

  签章会计师:朱蕾蕾、杨晓梅

  业务联系人:范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05号文核准。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五、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及其代销网点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八、认购方式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2%,其认购期利息假设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数=9883/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十、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各基金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条件具备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代销机构或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放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放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办理申购、赎回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500份的,TA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账。否则,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指定账户。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帐户,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7日(包括该日)内划入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申购金额为5万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申购费用=50000×1.5%=7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50=49250元

  申购份额=49250/1.0160=48474.4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8474.40份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10109.2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则可得金额为10109.2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首先在转入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业务(即新增交易账户业务),注册确认成功后,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持续成长背景下的长期优异业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投资顾问的指导下,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创建了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它以企业竞争优势评估为核心,以行业背景分析为竞争优势分析提供切入点,以财务分析验证竞争优势分析的结果。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所谓持续竞争优势企业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秀,并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难以被竞争对手在短时间所模仿或超越的竞争优势的企业。具体来说,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透明,注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关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由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风险事件;

  2、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层,且企业的经营实绩证明管理层是精明能干、正直诚实、富有理性的;

  3、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政策环境等经营层面上具有一方面或几方面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难以在短时间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超越;

  4、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关键因素相契合,且其竞争优势能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强化其技术壁垒、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等;

  5、 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财务状况稳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具有良好增长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三类资产的比例范围为:股票40-95%,债券0-50%,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持续竞争优势企业为股票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必将在其股票价格上得到反映。这一投资理念是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理念的一种融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这两种理念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企业的价值在于它有成长性,而企业的成长性又为它增添了价值。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价格尚未反映出其价值时,作投资布局。因为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价值迟早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适度动态资产配置策略,同时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而有效的风险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适时动态地调整其在基金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

  宏观经济不同阶段的对应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挑选出一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并且在它们的股票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发掘出在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上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过去财务状况上体现,使其进入本基金的优势企业股票池。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动态市盈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优势企业股票池中个股进行价值评估,确定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股票池。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从核心股票池选择股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投资组合。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包括行业背景分析、企业竞争优势评估和财务分析三个部分。行业背景分析在于找出该企业所在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为竞争优势评估提供切入点;对企业在管理层、公司治理、生产、市场、技术及政策性等六个方面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做深入分析,考察其竞争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性,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估量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评估系统还透过财务分析对公司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的考察,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考察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预测企业未来财务数据,形成估值判断的基础。

  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

  (1)行业背景分析

  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发展逻辑,行业背景分析关键就是找到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逻辑。通过行业背景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研究行业的基本特点,判断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找出影响行业演变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助于鉴别哪些企业将在这些关键因素的作用下,表现出良好的竞争优势,为进一步评估企业竞争优势提供切入点。

  (2)企业竞争优势评估

  企业竞争优势评估是汇添富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评估系统的核心,其包括对管理者、生产、市场、技术、政策环境和公司治理六个方面的深入分析。

  汇添富企业竞争优势评估

  ●评估管理层优势

  本基金认为,优势企业一定是由优秀管理者运作的,管理层以实绩证明是精明能干、正直诚实,而且富有理性。管理层优势评估包括管理层稳定性、工作能力和品行等。管理层稳定性考察高层流失比例、职业化倾向等;工作能力评价包括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等;品行评价包括员工评价、言行的对比及个人背景考察等。

  本基金将会与目标企业管理层进行深入的沟通,同时密切关注有关管理层的信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优势企业股票池的管理层资料库并定期评估,从而了解其是否具备管理层优势。

  ●评估生产优势

  生产优势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必要条件之一,集中体现在能以相对更低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本基金从三方面考察企业的生产优势:一是生产过程中的产能利用率、质量控制和物流管理等;二是生产资源方面的原材料自给率、垄断性、成本、可持续获得能力和协调性;三是生产规模方面的行业产量比率、产能扩张、产业链的长度和深度等。考察的重点将因行业属性的不同而不同,如商业行业应特别考察物流管理,化工行业应重点关注工艺流程,资源型企业则要注重资源的储备量及质量等。

  ●评估市场优势

  市场优势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的密切程度,是企业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

  本基金认为一个企业的市场优势主要表现在产品线、营销渠道及品牌竞争力三方面。产品线分析包括产品结构、性能和特性、可维护性和附加价值等;营销渠道的力量体现在营销模式、销售激励机制、网络完善性、网络效率、网络忠诚度和稳定性、网络构建和维护成本;对企业的品牌竞争力,本基金给予充分的关注,将从品牌所有权及价值、知名度、忠诚度、丰满度、品牌管理和扩张能力等角度考量。

  ●评估技术优势

  技术开发方面的优势对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获得高额的利润率至关重要。技术优势从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发展(R&D)两方面考察。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从数量及年限、技术含量和价值创造能力等三方面着手;研究发展可以从研发投入比率、研发思路、收入中新产品贡献率、研发激励机制、研究队伍水准与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评估政策性优势

  对政府行为和法律演变的研究是证券投资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条例或法律的颁布或废除和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对企业的销售及盈利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本基金主要从竞争管制、税收或补贴政策、关税水平三个方面研究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作用。竞争管制包括产业组织与竞争管制类型、公司的行业排名;税收或补贴政策包括税收的类型及持续性、补贴类型及数量等;关税水平包括进出口政策变化对市场结构和既定企业的影响等。

  ●评估公司治理优势

  本基金认为拥有良好治理结构和实践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企业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取得和提升其他优势的基础保证。

  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三方面进行衡量,信息披露从详尽度、公众股东沟通渠道的畅通度、及时性等方面考察;重要股东状况从股权变更频率、关联交易、独立性方面予以考察;激励约束机制从股权激励、激励基金、内控制度、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等方面考察。

  (3)财务分析

  竞争优势直接或间接帮助企业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产品或服务,从而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做出积极正面的贡献。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保持持久的优秀经营绩效的坚实基础,企业的持续成长靠的是它有持续竞争优势。

  本基金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的深入分析,评估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增长能力等。通过财务分析,验证基金管理人对竞争优势的分析,同时也能加深对企业竞争优势的理解。

  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都会对企业的竞争优势造成影响,进而反映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中。本基金通过财务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

  竞争优势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内在模式也会延续在未来的财务状况中。本基金基于对企业竞争优势可持续性的判断,预测企业未来财务数据,形成估值判断的基础。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1)消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与再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反的。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但投资期间的现金流入就能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利率下降时的情形则相反。利率免疫策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投资风险相互抵消。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本基金的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收益率。

  (2)积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通货膨胀率。在判断货币市场利率时,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考察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与市场的流动性需求。均衡真实利率指的是无通货膨胀情形下的均衡利率水平,它主要由国民财富、人口特征、生产技术、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文化等长期因素决定,经济的周期波动在短期内也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的决定因素是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相对变化。在总需求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消费、投资和对外贸易的需求变化;在总供给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供给变化。在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和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些结构变化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结构变化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某些局部可能会出现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本基金将借助经济理论和金融分析方法努力把握市场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2、 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 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股票池和优势企业股票池,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股票池名单。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 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 数量分析师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8日正式发布,它作为沪深两市的第一个统一指数,市场代表性好,与现有市场指数相关性高,其成份股为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1、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承销证券;

  (4)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限制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3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定,在2个工作日内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银行汇划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将主要来源于个股配置决策,在个股配置决策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运用基金管理人持续优势竞争企业评估系统来选择投资标的。但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中国参与国际化竞争程度的上升,中国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变化也在不断加剧,这增加了对竞争优势可持续性的判断难度,进而波及基金业绩表现。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在认购期结束后向投资者寄送账户信息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单查询服务: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3、基金投资人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半年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账户状况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可通过热线电话:021-28932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帐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直接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红利再投资服务

  投资者可在开户时或在基金开放日内选择红利再投资或现金红利两种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当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时,用于再投资的红利将以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划入持有人账户,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和级差限制。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七)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可及时拨打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增添其他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行业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九)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本基金管理公司网站留言栏目、书信及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书信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统一投诉电话、统一电子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直销和代销机构统一受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htffund.com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7月2日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汇添富优势精选新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