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转变为货币基金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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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18:56 景顺长城 |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系列基金”)于2003年10月24日成立,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景系列基金中下设的基金之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提请将本基金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请予以审议。 一、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的转变系对原《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基金名称、类别、申购及赎回费用、在基金系列内的转换等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实质是对原《基金合同》中适用于本基金的部分进行修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原《基金合同》第三十二节“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中规定“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1、本基金管理人具有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具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能力。本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景顺集团在海外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也有专门的投资研究人员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这些都为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风险控制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形成独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稳健的投资管理风格、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的基金业绩良好。我们将继续坚持投资流程和纪律,合理安排投资的品种以及期限结构,做好风险控制。 2、基金转变操作上具备可行性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次基金转变需要将本基金资产中不符合规定的债券资产变现,在规定的转变期间调整为符合货币市场基金要求的资产。 (三)本基金管理人已为本次基金转变做好了相关准备 为实现基金转变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前期已就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会计基金转变运作方式的议案处理、注册登记处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目前已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方案。 二、关于本次基金转变合规情况的说明 1、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同意本次基金转变并通过了决议案。 2、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基金转变方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依据、程序、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处理等方面的设计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原则,并已根据方案设计需要在系统、技术、法律、人员配备等各方面做了必要的准备。 3、本基金聘请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了本次基金转变的会计处理方案,表示无异议。 4、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恒丰债券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实质条件、同意与批准等、拟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等符合《合同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开始操作,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本基金转变后的基金名称已经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基金转变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三、本基金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理念:本基金奉行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方法,在保证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比较基准: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费率标准: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转变运作方式的议案 费用类别费率 管理费0.33% 托管费0.10% 销售服务费0.25% 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在全国的代销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它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T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工作日公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T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工作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采取按月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支付; 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四、因本次基金转变对原《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本次基金转变的实质是针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规定进行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以上原则草拟了《基金合同》的修改稿,若本议案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该《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即成为新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仅涉及原《基金合同》中对本基金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景系列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的条款未作任何修改。具体的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基金合同》第一章“前言”中增加景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删除景系列基金下设本基金的规定; 2.在原《基金合同》第二章“释义”中增加对销售服务费用、摊余成本法、七日年化收益率等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专有名词解释; 3.在原《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景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删除景系列基金下设本基金的规定; 4.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三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中增加第(十二)节至第(十六)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程序,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5.在原《基金合同》第十四章“基金的转换”中增加第(十)节至第(十四)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原则、程序、数额限制、份额的计算方式和暂停转换的公告基金转变运作方式的议案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6.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九章“基金的投资”中增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的特别限制,删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业绩比较基准等规定。 7.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基金财产估值”中增加第(九)节至第(十)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方法和估值错误处理方式。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8.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规定,删除有关本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规定。增加第(五)节至第(六)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费用种类,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9.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五章“基金收益与分配”中增加第(七)节至第(八)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和收益的确定与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10.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七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披露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报告的规定。 修改后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 五、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实施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4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完成本次转变工作: 1.确定转变基准日(T日),在T日前调整本基金的资产结构使之满足货币市场基金的要求; 2.在T+1日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为方便本次基金转变的注册登记和会计处理,在T日和T+1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交易业务; 4.于T+1日开始按照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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