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比例的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新的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已不做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从即日起,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投资范围”中规定“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修改为: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25%-95%;债券资产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同时删除《基金合同》中与上述修改相冲突的内容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投资范围”中规定的:“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资产除5%左右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第1小节“资产配置”中规定的:“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5-80%,其中服务业上市公司股票占有较大比例;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20-75%,现金留存比例:5%左右。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基金资产除5%左右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中第3小节“债券选择”中规定的:“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市场条件需要时,可适当降低国债的投资比例。” 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七)款“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小节“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以上修改内容,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持异议,并经本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2 日 | ||||||||
|